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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2020 年修订:视听作品与合理使用

这一轮修订动了三个关键位置:电影作品改写为视听作品,合理使用从第二十二条挪到第二十四条,法定赔偿上限从五十万元提到五百万元。

先说结论

现行《著作权法》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这一轮不是小修:作品定义、作品类型、视听作品权属、合理使用、技术措施与赔偿规则都被重写。

  1. 作品定义改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第三条第(六)项把原来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
  2. 新增第十七条专门规定视听作品权属: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合同获得报酬;其他视听作品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
  3. 合理使用条款由原第二十二条调整为第二十四条,并新增「改编、汇编、播放」等情形的表述,同时把「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改写为「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4. 赔偿规则变化最大:第五十四条确立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由五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并明确赔偿数额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一、四个时间节点,别把施行日混在一起

把版本放在一条时间线上,很多引用困惑会自动消失:

  • 1990 年 9 月 7 日通过,1991 年 6 月 1 日施行;
  • 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一次修正(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的调整);
  • 2010 年 2 月 26 日第二次修正;
  • 2020 年 11 月 11 日第三次修正,2021 年 6 月 1 日施行。

第六十七条仍保留「本法自 199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所以在诉讼与合同中,要区分「法律首次施行的日期」和「本次修正条款的适用日期」,尤其是涉及 2021 年 6 月 1 日之前的侵权行为时。

二、作品定义与作品类型被重写

第三条的作品定义由此前的列举式表述改为概括加列举:「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其后列举九类作品,第(九)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次改写把「独创性」和「能以一定形式表现」提到了定义层面。

同一轮修订把第三条第(六)项由「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这不只是措辞更简短——它把短视频、网络剧、动画、游戏画面等创作形态纳入同一类型,也带来了权属规则的重写。

三、视听作品:新名字带来的权属问题

第十七条把视听作品分成两类处理:

  • 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 其他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同条第三款还留了一个出口: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这一句在音乐、剧本被授权到短视频平台时经常成为争议焦点。

四、合理使用条款的位移与措辞变化

合理使用由原第二十二条挪到第二十四条,条号后移一位。内容上的变化有三处值得记住:

  • 前置条件从「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改为「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把国际条约中的三步检验法思路写进条文的表述;
  • 第一款第(六)项在「翻译」后增加「改编、汇编、播放」;
  • 删去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时事」,并把第四项中的「作者」改为「著作权人」。

同时,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仍是个人行为与商业传播之间的主要分界线。

五、赔偿与责任条款的重构

第五十四条是本轮修订力度最大的一条:赔偿数额按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两者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上述三者都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与之配套的是责任条款的重组:原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被改写为现行第五十二条与第五十三条,把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分离开来,第五十三条针对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侵权、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按违法经营额计算的罚款。

六、常见误区

  • 「合理使用还是第二十二条。」——2021 年 6 月 1 日之后,合理使用是第二十四条。
  • 「视听作品就是过去的电影作品。」——范围更宽,影视剧与其他视听作品的权属规则也不一样。
  • 「法定赔偿还是五十万元封顶。」——现行规定是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 「有惩罚性赔偿就不用举证损失。」——惩罚性赔偿以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或权利使用费能够确定为前提。
  • 「老案子按新法算。」——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处理。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的定义与作品类型;第(六)项视听作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含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著作权归属;署名推定与作品登记;演绎作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使用演绎作品应取得双重许可;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单位在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与作品完成两年内的限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著作权属于自然人时死亡后、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时变更终止后的权利转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合理使用的情形与前置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侵权行为与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时的行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赔偿计算顺序;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惩罚性赔偿;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法定赔偿;合理开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合法来源抗辩与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施行前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本法自 199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具体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结合行为发生时间与个案事实,本页不提供结论预测;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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