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的规则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多层规范叠加」的过程。核心变化是:直播带货被明确纳入广告监管框架——主播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同时扮演广告代言人、广告发布者甚至广告经营者的角色,责任随之加重。这意味着「我只是帮忙卖货」不再是一个有效的免责理由。
| 阶段 | 规范 | 核心内容 |
|---|---|---|
| 基础框架 | 《电子商务法》(2019 年 1 月 1 日施行) | 确立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义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核、信息记录等责任 |
| 专门规范 |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2021 年发布施行) | 由多部门联合发布,对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主播)分别设定责任;明确信息记录保存、未成年人保护、禁止虚假宣传等要求 |
| 纳入广告监管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 年 5 月 1 日施行) | 明确以直播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
此外,《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修订,2025 年 10 月 15 日施行)等法律也在不同环节发挥作用。2025 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9 条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作出规定,并明确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 角色 | 典型情形 | 责任方向 |
|---|---|---|
| 广告代言人 | 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 | 《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未使用的商品或者未接受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
| 广告发布者 / 经营者 | 自行设计、制作、发布直播营销内容 | 承担相应的广告审核与管理义务 |
| 销售者 / 电子商务经营者 | 以自己的账号销售自有商品 | 承担商品质量、退换货等销售者责任 |
| 直播营销人员(主播) | 受机构或商家委托进行推广 | 依《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承担相应义务,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欺骗误导用户 |
关键在于区分主播的实际角色:是「带货自己的货」「拿佣金替别人卖」,还是「以自己名义作推荐、证明」。角色不同,责任基础与范围都不同。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各项规范的施行日期与具体条文,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具体责任认定须结合主播的实际角色与行为方式判断。
最后核校 2026-09 | 本文属「法律沿革」类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