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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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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网络直播营销的监管规则沿革与主播责任

结 论

直播带货的规则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多层规范叠加」的过程。核心变化是:直播带货被明确纳入广告监管框架——主播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同时扮演广告代言人、广告发布者甚至广告经营者的角色,责任随之加重。这意味着「我只是帮忙卖货」不再是一个有效的免责理由。

一、规则演进的三条主线

阶段规范核心内容
基础框架 《电子商务法》(2019 年 1 月 1 日施行) 确立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义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核、信息记录等责任
专门规范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2021 年发布施行) 由多部门联合发布,对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主播)分别设定责任;明确信息记录保存、未成年人保护、禁止虚假宣传等要求
纳入广告监管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 年 5 月 1 日施行) 明确以直播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修订,2025 年 10 月 15 日施行)等法律也在不同环节发挥作用。2025 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9 条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作出规定,并明确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二、主播可能承担的几种角色与责任

角色典型情形责任方向
广告代言人 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未使用的商品或者未接受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发布者 / 经营者 自行设计、制作、发布直播营销内容 承担相应的广告审核与管理义务
销售者 / 电子商务经营者 以自己的账号销售自有商品 承担商品质量、退换货等销售者责任
直播营销人员(主播) 受机构或商家委托进行推广 依《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承担相应义务,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欺骗误导用户

关键在于区分主播的实际角色:是「带货自己的货」「拿佣金替别人卖」,还是「以自己名义作推荐、证明」。角色不同,责任基础与范围都不同。

三、实务中常见的风险点

  • 未使用即推荐:广告代言人不得为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这是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 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包括虚构销量、伪造评价、夸大功效;《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修订)第 9 条与第 25 条对虚假宣传规定了行政责任;
  • 特殊商品的合规要求: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金融产品等有特殊规定,甚至禁止广告;
  • 产品质量责任: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旦出现损害,责任可能更为严格;
  • 信息记录与追溯:直播营销平台与直播间运营者负有信息记录保存义务,合规档案的缺失会造成举证困难;
  • 未成年人保护:涉及未成年人的直播营销有专门限制。

四、对从业者的建议

主播 / 达人

  • 亲自使用或核验商品,尤其是涉及人身健康的品类;
  • 不使用绝对化用语与效果承诺(如「最有效」「一定治好」);
  • 在合同中明确责任划分:因产品本身问题产生的责任由谁承担,出现争议时的处理方式;
  • 保留选品与核验过程记录:资质文件、检测报告的核查留痕。

MCN 机构与商家

  • 建立选品合规流程:资质审核、样品检测、宣传口径审核;
  • 规范宣传用语:设立禁用词清单,避免虚假宣传;
  • 留存完整的直播记录与交易数据,以满足信息记录保存要求;
  • 明确与主播的责任分配:在合作协议中就违规宣传、产品质量争议的责任承担作出约定。

五、规范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9 年 1 月 1 日施行)
  •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2021 年发布施行)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 年 5 月 1 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代言人、虚假广告相关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 10 月 15 日施行)第 9 条、第 25 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各项规范的施行日期与具体条文,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具体责任认定须结合主播的实际角色与行为方式判断。

最后核校 2026-09 | 本文属「法律沿革」类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