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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通知—删除」规则的确立

这条规则走了三步:先在著作权领域建立「通知—删除」,再用侵权责任法扩展到一般民事权益,最后被《民法典》补齐转通知、反通知与错误通知的责任。

先说结论

今天平台处理侵权投诉的流程图——权利人发通知、平台转送并处置、被投诉人提交声明、平台恢复——不是一次立法形成的,而是三个阶段的叠加。

  1. 第一阶段(著作权领域):《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68 号,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建立了完整的四步流程:权利人提交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立即删除或者断开链接并转送通知、服务对象提交书面说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恢复内容并转送说明,且权利人不得再通知删除同一内容。
  2. 第二阶段(一般民事权益):《侵权责任法》于 2009 年 12 月 26 日通过、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其第三十六条把规则从著作权领域扩展到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一般情形;该法已于 2021 年 1 月 1 日随《民法典》施行而废止。
  3. 第三阶段(现行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补齐了通知的内容要件、平台的转通知义务、被投诉人的反通知通道与错误通知的责任。
  4. 衔接:《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另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审核义务与相应责任作出规定,与上述规则并行适用。

一、第一阶段:著作权领域先建立完整流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四步设计相当具体,其中许多要素被后来的立法沿用:

  • 通知(第十四条):权利人可以向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内容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 处置与转送(第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删除或者断开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内容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内容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 反通知(第十六条):服务对象认为不侵权的,可以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说明书同样需要包含其身份信息、要求恢复的内容信息与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 恢复与终局(第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同时将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同一内容或者断开链接。

与之配套的还有免责条件(第二十二条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第二十三条搜索链接服务)与错误通知的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错误删除或者错误断开链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条例另经 2013 年修订(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二、第二阶段:《侵权责任法》扩展到一般民事权益

著作权领域的规则只覆盖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次把它写成一般性规则,共三款:

  • 第一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二款: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款: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阶段把「通知—删除」从著作权保护工具扩展为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制度,适用于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各类民事权益。但条文只规定单向的通知与删除,没有配套的反通知与恢复程序。

三、第三阶段:《民法典》形成现行闭环

  •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一般规则):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通知与必要措施):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反通知):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四、三阶段的差别在哪

  • 从「删了就完了」到双向程序:第一、二阶段只有权利人一侧的入口;《民法典》把被投诉人的异议通道写明,并要求平台在权利人未于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时终止措施。
  • 通知的门槛提高了:从条例要求的初步证明材料加身份信息,到《民法典》明确要求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与真实身份信息,滥用通知的空间被压缩,错误通知的责任也被明确写入。
  • 措施不限于删除:「必要措施」的表述从《侵权责任法》延续下来,《民法典》进一步要求结合「服务类型」判断,意味着必要措施可以因服务形态不同而调整。
  • 主观要件保留: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沿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准,与「收到通知后未及时处置」形成两条不同的责任路径。

五、对其他规则与平台实践的影响

  • 与电子商务法的衔接:《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平台规则的落地:多数平台把《民法典》的三步流程写入内部规则,处理时效、材料要求与申诉路径由平台规则细化,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
  • 与其他通知类机制的区分:著作权、商标、专利等领域的投诉渠道与材料要求各有差异,同一内容可能同时触发多条机制,需要分别处理。

六、操作清单

权利人一侧:

  1. 先固定侵权事实:页面截图、链接地址、发布时间,必要时做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
  2. 按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准备通知:真实身份信息、权属材料与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明确的处置请求;
  3. 通过平台投诉入口提交,保留提交记录与受理回执;
  4. 平台未处置的,先区分「未处置」与「通知内容不完整」两种情形,针对性补正;
  5. 需要进入诉讼的,把通知、平台处置记录与损害扩大的证据一并保存。

被通知人一侧:

  1. 核对通知内容与所指内容是否对应,确认平台采取的措施范围;
  2. 准备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附上初步证据与真实身份信息;
  3. 保留声明提交记录,关注平台是否在合理期限内终止措施;
  4. 对错误通知造成损失的,另行评估主张赔偿。

七、常见误区

  • 「只要向平台投诉,平台就必须删除。」——平台需要结合通知的完整性与服务类型判断并采取必要措施,通知缺少初步证据或者身份信息的,可能被要求补正。
  • 「平台删了就等于认定侵权。」——平台处置是程序性动作,侵权成立与否仍需按实体规则判断。
  • 「被删了只能接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提供了反通知通道,并规定了平台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主张时应终止措施。
  • 「随便投诉没有成本。」——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明确错误通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也有对应的赔偿责任规定。
  • 「这套规则只管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适用于网络侵害民事权益的一般情形。

法条索引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68 号,自 2006-07-01 起施行)第十四条(书面通知的内容要求)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立即删除或者断开链接并转送、公告)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服务对象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恢复内容并转送说明;权利人不得再通知删除)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信息存储空间与搜索链接服务的免责条件)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因权利人通知导致错误删除的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2009-12-26 通过、2010-07-01 施行、2021-01-01 废止;网络侵权责任三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民事权益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通知的内容要件、转通知与必要措施、损害扩大部分的连带责任、错误通知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反通知与合理期限后终止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的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与审核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原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九部法律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废止)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具体个案的处理取决于事实与证据,本页不提供结论预测;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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