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被模仿、被拿去带货,法律怎么管?
法律没有单独创造「声音权」这个概念,而是用了一条准用条款:声音被侵害时,按肖像权的规则来处理。
类型 法律沿革
板块 文化娱乐
最后核校 2026-09
先说结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同条第一款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 为什么用「参照适用」:民法典没有把「声音权」单列为一项人格权——第九百九十条列举的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声音是通过准用肖像权规则受到保护的。
- 参照之后可以援引的规则:肖像权部分关于肖像定义与识别性(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合理实施的五种行为(第一千零二十条),以及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与解除规则(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在声音场景下都可能被援引;责任承担的一般方式另见第一千条关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应当与行为方式和影响范围相当的规定。
- 案由上的呼应:2020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修正《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在人格权纠纷项下增设「声音保护纠纷」案由;该规定此后又经修正,最新一次修正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与新技术规则的衔接:《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 年 9 月 1 日施行)要求对深度合成、AI 生成合成内容进行标识,其中标识义务由服务提供者与发布者承担,这为声音被模仿、被用于带货的维权提供了另一条路径。
一、民法典之前:声音不在人格权的清单里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法律条文层面明确列出的是肖像权,声音本身没有被单独规定。实践中涉及声音的争议,通常要绕道处理:例如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声音的行为,放到姓名权、名誉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去评价,或者以「模仿达到使公众误认的程度」作为切入点。
这种处理方式的局限很明显:声音与可识别的形象不同,它不依附于某一载体,也难以通过「谁唱得像」来划一条清晰的线。当声音被用于广告、带货或者节目宣传时,权利人在举证上往往缺少一个直接对应的权利条文。
二、2021 年:一条准用条款与一个新案由
《民法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用一句话补上了这块空白: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同时在体系上作了配套: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至第一千零二十条构成肖像权的定义、禁止规范与合理使用规则,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至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处理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问题——声音的保护经由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接入这套规则。
案由层面的变化几乎同步发生:2020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修正《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人格权纠纷项下增设「声音保护纠纷」案由,与姓名权纠纷、名称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并列。这一调整的意义在于,声音相关争议在立案与统计上有了自己的位置,不再只能以名誉权纠纷等案由进入审理。
三、参照肖像权,具体参照哪些规则
- 客体的识别性: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把肖像定义为「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声音不是外部形象,因此参照时要落到可识别性上——争议的核心通常是该声音是否能被识别为特定自然人的声音。
- 禁止规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在声音场景下,「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这一点与 AI 模仿声音的争议直接相关。
- 合理实施的五种行为: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声音场景下能否援引,需要逐项对应具体情形。
- 禁令救济: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这对持续性传播的侵权内容具有现实意义。
四、三条并行的保护路径
- 人格权路径:依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参照肖像权规则,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对持续性的侵害,可以评估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依第九百九十四条,其近亲属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著作权路径:配音、演唱等以声音呈现的表演,同时受《著作权法》关于表演者权利的保护——第三十九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录音录像、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等权利。
- 标识与平台治理路径:涉及深度合成、AI 生成合成内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对服务提供者与发布者规定了标识义务,未依规标识可能同时构成监管层面的违规,可作为主张的一项事实依据。
五、声音被模仿用于商业宣传时的取证要点
- 固定传播事实:记录发布账号、发布时间、内容形式(是否为合成)、使用场景(广告、带货、节目宣传等)与传播范围。
- 建立可识别性证据:权利人的原声素材与争议音频的对比说明、能够体现公众将该声音识别为特定自然人的材料(评论区、媒体报道等)。
- 核对是否已标识:内容是否按照深度合成、AI 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要求作出了标识,这往往同时是监管与民事主张的事实基础。
- 核对有无授权:是否存在历史合作、代言合同或者声音素材授权,以及授权范围是否覆盖该使用场景与期限。
- 区分主张对象:内容发布者、合成服务提供者、平台方在注意义务与责任承担上并不相同,需要结合各方角色分别主张。
需要说明的是: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责任范围由个案事实决定,本文仅作规则介绍,不对任何具体争议的结果作出预测。
六、操作清单
内容创作者与品牌方:
- 使用他人声音(含 AI 合成、拟音模仿)前取得书面授权,并写明使用场景、期限与地域范围;
- 对合成内容按规定作出显著标识,避免公众误认为系本人发声;
- 保留素材来源与授权文件,形成可追溯的授权链;
- 收到异议后及时下架与说明,控制影响范围。
权利人与艺人:
- 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声音的许可范围、可否用于 AI 训练与合成,以及到期后的处理方式;
- 发现未经许可的使用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包括网页与视频的取证、账号信息与传播数据;
- 根据侵权是否持续,评估是否需要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 涉及表演内容的,同时核对著作权法层面的表演者权利主张空间。
七、常见误区
- 「法律里有『声音权』这一项。」——民法典人格权编没有单列声音权,而是通过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参照适用肖像权的规则;案由层面使用的是「声音保护纠纷」。
- 「只要不是本人声音就不构成侵权。」——争议往往落在可识别性上,AI 合成或者高度相似的模仿也可能被认定为侵害,且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
- 「非商业使用一律没问题。」——参照肖像权规则时,需要逐项对应第一千零二十条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并受必要范围的限制。
- 「声音是声音,与著作权无关。」——配音、演唱等以声音呈现的表演同时受著作权法关于表演者权利的保护。
- 「AI 生成的就不用标注。」——深度合成与 AI 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义务由相关管理规定明确,发布者也在义务主体范围内。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的列举与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姓名、名称、肖像等的许可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人格利益受侵害时近亲属的请求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人格权侵害禁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的定义与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肖像合理使用的五种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对姓名等许可使用的准用;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 2、6、14、16、17、18、23 条:深度合成服务与标识相关要求)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09-01 施行)第十条(发布者的标识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2020-12-29 第二次修正,在人格权纠纷项下增设「声音保护纠纷」案由;该规定最新一次修正自 2026-01-01 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应当与行为方式和影响范围相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规则与解除)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