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司法解释与部门规章是怎么衔接的
同一套商业秘密规则,由三份不同层级的文件分工执行:法律定行为、司法解释定审理标准、部门规章定行政查处。这套分工在 2026 年完成了一次换代。
类型 法律沿革
板块 商事业务
最后核校 2026-09
先说结论
商业秘密保护在中国形成了一条清晰的分工链:《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行为类型与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细化民事案件的审理标准 → 部门规章承担行政执法的具体规则。三者的衔接点,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与「侵犯行为的认定」这两组概念必须在各层级表述一致。
- 法律层面:商业秘密条款 1993 年位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2017 年第一次修订后调整为第九条;2025 年 6 月 27 日第二次修订后调整为第十条(自 2025 年 10 月 15 日施行),行为类型与构成要件的核心表述得以延续。
- 民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 号,2020 年 8 月 24 日审判委员会通过,自2020 年 9 月 12 日起施行)系统规定了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的范围、保密义务的认定、侵权判断、员工与前员工的适用、行为保全与民事责任。
- 刑事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20 年 9 月 17 日印发《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修改,与民事司法解释的施行时间相互衔接。
- 部门规章换代:《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126 号,2026 年 2 月 24 日公布,自202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施行后,1995 年公布、1998 年修订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一、起点:1993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1993 年的条文把商业秘密保护第一次写进法律,结构上包含四层:
- 行为类型: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 第三人责任: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 构成要件: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覆盖面: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并列,未细化到客户信息、算法、数据等具体类型。
这一版的表述留下了两个实践问题:一是「具有实用性」与「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列,容易在诉讼中被用于否定尚在研发阶段或数据形态的信息;二是没有规定「电子侵入」之类的手段,面对数字化形态的窃取需要依赖「其他不正当手段」兜底。
二、2017 年修订与 2019 年修正:条文移至第九条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一次修订通过(2018 年 1 月 1 日施行)后,商业秘密条款调整为第九条;2019 年 4 月 23 日经《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这一阶段的文本已经形成了先行的四层结构:
- 行为类型细化为四项,「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被明确列入;
- 增加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这一项,把间接侵权纳入规制;
- 第三人侵权的表述扩展为「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情形;
- 构成要件的表述调整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两处调整的实际效果值得注意:删去「具有实用性」并以「具有商业价值」替代,使尚未投入量产的技术方案、尚未开始使用的经营数据更容易落入保护范围;把员工、前员工写入条文,为实务中最常见的一类纠纷(离职带走客户名单、技术资料、经营数据)提供了直接依据。
三、2020 年:民事司法解释与刑事追诉标准同时落地
2020 年 9 月是商业秘密保护规则密度最高的一个时间窗口,两份文件在几天内相继施行:
- 民事一侧:法释〔2020〕7 号以 2020 年 8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10 次会议通过、自 2020 年 9 月 12 日起施行。其第一条直接对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把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界定为技术信息;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界定为经营信息;并明确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 刑事一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20 年 9 月 17 日印发《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对《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修改,其中列明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因侵权违法所得数额等量化门槛,并规定了损失与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方式。
两份文件的分工是:民事司法解释解决「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行为是不是侵权」;刑事追诉标准解决「达到什么程度进入刑事程序」。二者对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分类口径与法律的定义保持一致,是「衔接」的实际含义。
四、2025 年修订:条款移到第十条
2025 年 6 月 27 日《反不正当竞争法》经第二次修订通过,自 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条文总数由原来的 33 条增加至 41 条。就商业秘密而言,条款序号从第九条调整为第十条,四项行为类型、经营者以外主体的视为侵权规则、第三人明知或应知的视为侵权规则,以及「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的定义,均得到延续;同时因新增条文,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条款位于第九条,与之相邻。
这一点在实务中的意义很具体:援引条文时要注意版本时点。2025 年 10 月 15 日之后的行为与文书,指向的是第十条;此前的行为,指向的是当时有效的第九条。
五、2026 年:部门规章换代,旧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以第 126 号令于 2026 年 2 月 24 日公布,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1995 年 11 月 23 日公布、后经修订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于同日废止。这是三十余年来商业秘密行政保护规则的一次整体换代。
新规在结构上完成了三件事:
- 对齐上位法:以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根据,重申商业秘密的定义与构成要件,把技术信息(结构、原料、配方、工艺、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等)与经营信息(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客户信息、数据等)的列举写进规章,使行政执法的认定口径与民事审判一致;
- 细化行为与程序:系统细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并完善行政查处程序与举证规则,同时明确相应法律责任;
- 明确管辖:技术秘密案件一般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也可以由有相应执法能力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把这一条链子完整连起来看:法律定行为,司法解释定民事审理标准,追诉标准定刑事门槛,部门规章定行政查处。任一环节的版本错配,都会导致同一事实在不同程序中得出不一致的结论。
六、企业可以照着做的四件事
- 把保密措施做成可举证的记录:保密制度、保密协议、权限分级、访问日志、涉密载体标识与归还记录,是「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这一要件的证据来源;
- 按信息类型建立清单: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分别列册,标注涉密等级、可接触人员范围与保存期限,客户信息单独标注交易习惯、意向与内容等要素;
- 入职与离职两个环节单独设计文件:入职签署保密与权利归属文件,离职完成资料交接、权限回收与设备归还,并形成书面记录;
- 发生争议时同步评估三条路径:民事(停止侵害与赔偿)、行政(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刑事(达到追诉标准的移送),三条路径的证据要求不同,宜在取证早期统一规划。
七、常见误区
- 「签了保密协议就等于商业秘密受保护。」——保密协议只是「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证据之一;信息还需要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等要件。
- 「客户名单当然是商业秘密。」——法释〔2020〕7 号把客户信息界定为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仅有名称与联系方式、可从公开渠道轻易获得的名单,通常难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 「反法规矩照旧,条号不用改。」——2025 年修订后商业秘密条款已从第九条调整为第十条,且自 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援引时须区分行为时点。
- 「行政举报没用,只能打官司。」——部门规章对行政查处的程序与举证规则有专门规定,且技术秘密案件的管辖层级被明确提高,行政路径在取证与制止侵权上常能起到补充作用。
- 「旧的部门规章还在用。」——1995 年公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已于 2026 年 6 月 1 日随《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施行而废止,内部合规文件与培训材料需要相应更新。
- 「员工离职后用了脑子里的经验也算侵权。」——受保护的是商业秘密,而不是个人积累的一般知识、技能与经验;判断的关键在于所使用的信息是否落入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范围、以及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 年)第十条(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第三人责任与构成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年修正)第九条(四项侵权行为的细化、「电子侵入」与员工、前员工情形的纳入、构成要件的表述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修订,2025-10-15 施行)第十条(商业秘密条款;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条款位于第九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 号,自 2020 年 9 月 12 日起施行)第一条(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的范围、客户信息的界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2020 年 9 月 17 日印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6 号,2026 年 2 月 24 日公布,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 年 11 月 23 日公布,经修订;已于 2026 年 6 月 1 日废止)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