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订进展与打击囤积注册
这一轮修订对付囤积注册不是只加了一条,而是三处同时收紧:申请阶段不予注册、行为阶段可以罚款、注册之后官方可主动撤销。
类型 法律沿革
板块 文化娱乐
最后核校 2026-09
先说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26年6月26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国家主席签署第七十七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1983年商标法施行四十多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
- 体例变化:由原来的八章七十三条调整为九章八十七条,新增第二章「商标注册的条件」,把注册条件集中规定,便于逐条对照。
- 打击囤积注册形成三重机制:申请阶段,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新法第十九条);行为阶段,恶意申请商标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新法第五十四条);注册之后,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外,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职权主动撤销(新法第五十七条)。
- 程序时效整体压缩:异议期限由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原第三十三条、新法第三十六条);一年隔离期的适用情形收窄为仅主动申请注销的情形。
- 保护范围扩展:可注册要素增加动态标志(新法第十四条);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不再以注册与否区分(新法第二十一条);新增境外程序中确认商标驰名情况的机制(新法第六十九条)。
一、四十多年的六个版本节点
把版本时间排在一起,能解释很多引用上的困惑:
- 1982年8月23日通过,1983年3月1日施行,确立商标注册与专用权保护的基本框架;
- 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正,增加服务商标等内容;
- 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要求衔接;
- 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条文调整为八章七十三条,完善异议与审查程序;
- 2019年4月23日随《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提高侵权成本、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第四条中加入「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 2026年6月26日修订通过,2027年1月1日施行,条文由八章七十三条调整为九章八十七条。
由此带来的引用纪律是:在2027年1月1日之前,仍应按2019年修正文本的条号引用;跨过施行日之后仍按旧条号撰写,即构成错述。
二、为什么要打击囤积注册
囤积注册的危害不在单个商标本身,而在它把注册制度变成了资源占位工具:真正投入使用的经营者在申请时遇到障碍,需要额外付出异议、无效宣告或者撤销的成本;而占位一方既不使用,也不打算使用,只是等待对方支付对价或者被迫购买。
此前可用的工具主要是两条:2019年修正后的第四条(驳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与第四十九条(连续三年不使用可以申请撤销)。两条都在事后发力,且举证成本不低。新法的思路是在流程的每个节点都加一道闸门。
三、打击囤积注册的三重机制
按行为发生的阶段来看:
- 入口:不予注册。新法第十九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同时明确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这一条把判断时点提前到审查阶段。
- 行为:行政罚款。新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存在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知标志带有欺骗性仍申请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的,适用同样的后果。
- 存量:主动撤销。新法第五十七条保留了「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的机制,并增加规定:注册商标有该情形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具体办法由该部门规定。这意味着清理闲置商标不再完全依赖他人申请。
三重机制的性质不同:第一项是行政审查,第二项是行政处罚,第三项是行政清理。三者可以针对同一主体先后适用。
四、异议期缩短与一年隔离期的调整
两处程序变化对实务节奏影响最直接:
- 异议期由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新法第三十六条)。对在先权利人而言,监测与取证的时间窗口相应压缩;对申请人而言,授权周期更可预期。注意新法同时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专用权取得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两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 一年隔离期收窄(新法第四十九条)。旧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相应之日起一年内,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新法把这一隔离期限定为商标注册人主动申请注销的情形;因不使用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期满不续展的商标不再适用。
立法逻辑可以这样理解:因不使用被撤销的商标,本身就长期没有使用;被宣告无效的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未续展的商标在宽展期届满后失效,通常也已长期闲置。资源释放的速度因此加快。
五、其他几处值得注意的变化
- 动态标志可注册(新法第十四条):可注册要素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扩展到动态标志及其组合,回应片头动画、开机画面、直播动态标识等新形态。相应地,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动态效果等,不得注册。
- 驰名商标保护加强(新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上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由原来的「已注册驰名商标」扩大为不区分注册与否;同时将「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确认」,以减少对认定本身的过度追求。
- 规范误导性使用(新法第五十六条):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或者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
- 代理机构监管加码(新法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八条):明确代理机构与从业人员的诚信义务与备案要求,并对欺诈招揽、利益冲突受托、明知违法仍接受委托等情形规定罚款。
- 执法手段与行刑衔接(新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明确涉嫌犯罪的移送机制,并规定查阅、复制电子数据等资料以及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六、过渡期里怎么用这两套条号
从现在到2027年1月1日,是两套文本并存的窗口期。可以按下面的方法处理:
- 正在进行的程序按行为时的规范判断,例如异议期限适用当时有效的三个月的规则;
- 起草文件与合规清单时,同时标注现行条号与新法条号,并注明施行日期;
- 内部制度与合同模板中涉及商标管理、监测与异议期限的条款,按较短的期限设置预警,避免跨期失权;
- 商标布局上,把使用证据的固定做成常规动作;新法对使用的要求更实,长期不使用的注册不仅可能被他人申请撤销,也可能被主动清理;
- 涉及动态标志、声音商标等新形态的,提前评估显著性证据与图样、样本的提交形式;
- 对代理机构合作方的,核对备案要求与利益冲突排查机制,避免因受托事项本身违规产生连带影响。
七、常见误区
- 「2026年修订只是改了几条。」——体例由八章七十三条调整为九章八十七条,新增专章,条号整体调整。
- 「现在就要按新法条号写文件。」——新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现行有效的是2019年修正文本,引用应当以现行文本为准并注明新法变化。
- 「注册下来就一劳永逸。」——连续三年不使用仍可能被他人申请撤销,新法还增加了商标管理部门依职权主动撤销的规定。
- 「防御性注册都是恶意的。」——判断标准是「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真实使用意图与合理布局的防御性申请,与囤积注册不同。
- 「异议期还是三个月。」——新法第三十六条把异议期限改为两个月,跨期案件要按对应文本执行。
- 「一年隔离期适用于所有情形。」——新法把隔离期限定为主动申请注销的情形,因不使用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期满不续展的不再适用。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6月26日修订通过,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八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可注册要素增加动态标志及其组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一条(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不再区分注册与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六条(异议期限缩短为两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一年隔离期收窄为主动申请注销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的警告与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误导性使用注册商标的处置;连续三年不使用与商标管理部门依职权主动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十七条(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现行2019年修正文本:恶意注册申请应予驳回;异议期三个月;连续三年不使用可以申请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现行文本: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一年内对相同或近似申请不予核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