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抢注的规制变化
对恶意抢注的规制不是一次到位,而是从「加一句话」逐步走到「单设专章」——2026 年修订把这条线又往前推了一步。
类型 法律沿革
板块 文化娱乐
最后核校 2026-09
先说结论
商标恶意抢注的规制经过两次加码。现行规则来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施行的第四次修正《商标法》,核心是第四条第一款末句「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在此基础上,2026 年 6 月 26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本法 1983 年施行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条文由 73 条扩充至 87 条,章数由 8 章增至 9 章。
- 新法把「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写入新增的「商标注册的条件」专章,并删去了「恶意」这一限定词,审查口径从主观状态转向可验证的申请数量与经营范围。
- 异议期限由 3 个月缩短为 2 个月。程序时限的变化会直接改写监控与应对的时间表。
- 新法明确列举恶意抢注、批量囤积、傍名牌、蹭社会公共热点、恶意阻碍他人合法注册等恶意申请的法定情形,并可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恶意注册行为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时间效力必须交代:2027 年 1 月 1 日前后适用不同版本的《商标法》。跨期引用条号、跨期判断行为性质,都可能对不上条文。
一、现行规则:几个条号撑起整套机制
在 2027 年 1 月 1 日之前,判断抢注问题仍以 2019 年修正的《商标法》为准:
- 第四条第一款末句: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这三条构成一条完整链条:申请阶段可以驳回,注册之后可以宣告无效,同时另有针对在先权利的异议与无效路径。
二、2026 年修订:从加一句话到单设专章
四次修正把商标法推到了「重注册、轻使用」的临界点,2026 年修订是对这一结构性问题的回应。可以从五个方向理解这次修订:
- 规范注册申请:增设「商标注册的条件」专章,把原本分散在各章的注册条件集中规定并予以完善;
- 强化实际使用:把互联网线上使用纳入商标使用的法定范畴,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直播带货、短视频宣传中的商业标识使用可以成为对抗「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证据;同时明确仅注册不使用、单纯许可他人挂靠使用、象征性使用不构成有效使用;
- 打击违法行为:对误导性使用注册商标设置罚则;
- 优化授权确权程序:压缩异议期、确立电子申请文件与书面文件同等法律效力、完善程序中止规则;
- 完善监管: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与从业人员的备案制度并规定罚则。
三、程序时限与效率:异议期与中止规则
异议期由 3 个月改为 2 个月,是这次修订中最容易被忽略但影响最直接的改动。对于品牌方而言,监控到他人申请后的应对窗口被压缩;对于申请人而言,确权周期相应缩短,被恶意异议拖延的空间也被压缩。
程序中止规则另行完善:在商标授权确权相关审查审理程序中,在先权益的确定必须以在审他案结果为依据的,一般应当中止审查审理。这一条针对的是程序空转——过去常出现的结果是,同一在先权利需要在多个程序中重复论证。
四、使用与不使用的两端
这一轮修订在使用两端都加了力。一端是把「使用」的范围放宽,承认线上商业场景中的使用;另一端是闲置商标的退出机制——针对注册商标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两类情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职权主动启动撤销程序,不再依赖第三方提出申请。
与此相关的是误导性使用问题。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五、代理机构与恶意诉讼同时被收紧
代理环节的规范是这次修订新增的部分:商标代理机构需要把机构资质与全部执业从业人员信息向商标管理部门统一备案,从业人员不得跨两家及以上代理机构执业,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商标业务。代理机构明知委托人属于恶意囤积、恶意抢注仍接受委托、协助倒卖商标、虚假宣传误导委托人、违规代办境外恶意商标注册等行为,可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处以二十万元罚款;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另一侧是恶意诉讼:提起商标诉讼具有恶意的,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驰名商标与境外维权
新法扩大了驰名商标的抢注禁止范围:把禁止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抢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扩大到不区分注册与否均禁止抢注。同时新增一条行政证明通道——国内企业在海外遭遇商标抢注、侵权,需要证明商标在国内的知名度时,可以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出具驰名商标官方认定证明文件。
需要提醒的是,这一条的适用以 2027 年 1 月 1 日新法施行为前提;在此之前发生的申请与注册行为,仍按行为发生时的规范判断。
七、常见误区
- 「新商标法已经生效。」——修订通过日是 2026 年 6 月 26 日,施行日是 2027 年 1 月 1 日,中间仍适用现行法。
- 「删掉恶意两个字,门槛降低了。」——恰恰相反,删去主观限定词后,审查落到了「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这两个可验证的标准上。
- 「异议期还是三个月。」——新法缩短为两个月,监控与应对的时间预算要同步调整。
- 「抢注只有行政后果。」——除不予注册、宣告无效之外,新法还设置了警告与罚款,并对恶意诉讼规定了民事与处罚后果。
- 「注册下来就安全了。」——新法赋予商标管理部门依职权撤销的路径;不使用、象征性使用的商标更容易被动摇。
- 「跨期可以混用条号。」——条文由 73 条扩充至 87 条,2027 年 1 月 1 日之后按旧条号引用即属错述。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违反第四条等规定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宣告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 年 6 月 26 日修订通过,2027 年 1 月 1 日施行;条文由 73 条扩充至 87 条,章数由 8 章增至 9 章;异议期限由 3 个月缩短为 2 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 年修订)关于「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 年修订)关于恶意注册法定情形与警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 年修订)关于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义务与一万元至十万元、情节严重最高二十万元罚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 年修订)关于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责令改正、五万元以下罚款与情节严重撤销注册商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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