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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编为什么能独立成编:《民法典》第四编的形成与内容

在此之前,人格权散落在民事单行法与司法解释里;从《民法典》开始,它有了自己的一编,而且编入了两项此前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内容:声音与个人信息。

先说结论

人格权编是《民法典》七编中的第四编,这一安排意味着人格权从「分散在单行法与司法解释中的规则」变成了「与物权、合同并列的独立一编」。

  1. 起点在 1986 年:《民法通则》(1986 年 4 月 12 日通过,1987 年 1 月 1 日施行)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下专设「人身权」一节,集中规定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利,并在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与赔偿损失等责任方式。
  2. 承前在 2017 年:《民法总则》(2017 年 3 月 15 日通过,2017 年 10 月 1 日施行)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分别规定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并明确列举了隐私权;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一般人格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由此在民事基本法层面得到确认。
  3. 成编在 2020 年:2018 年 8 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其中人格权编草案完成三次审议;2019 年 12 月完整版民法典草案全文公布,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及附则,共 84 章、1260 条;2020 年 5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4. 内容上的三处新增:一是把声音纳入参照保护(第一千零二十三条);二是把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等纳入参照姓名权、名称权保护(第一千零一十七条);三是为违约侵害人格权情形下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依据(第九百九十六条)。
  5. 责任体系也在这一编:人格权请求权(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侵害禁令(第九百九十七条)、认定责任时的考量因素(第九百九十八条)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执行方式(第一千条)都写在第四编中。

一、起点:1986 年《民法通则》的「人身权」一节

在《民法典》之前,我国并没有人格权的单行立法。最早形成体系的规定出现在《民法通则》:它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之下专设「人身权」一节,把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利写入民事基本法律;并在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相关规定。

这一节确立了两件事:人格权是民事权利,可以成为请求权的基础;侵害人格权的救济方式不止于赔偿,还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与赔礼道歉。此后,2001 年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把「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的情形纳入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实际上通过司法解释承认了一般人格权。

二、承前:2017 年《民法总则》的三条

《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中用三条搭建了此后的框架:

  • 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是一般人格权的明文依据;
  •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注意这里已经把隐私权明确列举;
  •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这三条把「人格权」与「个人信息」分开规定,为后来人格权编把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合为一章提供了基础。

三、编纂过程:从分编草案三次审议到完整版草案

人格权编的形成过程可以按几个节点记:

  1. 2016 年 6 月: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典编纂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2. 2017 年 3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民法总则》,同年 10 月 1 日施行;
  3. 2018 年 8 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初次审议;此后各分编草案分别审议,其中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三个分编草案完成三次审议;
  4. 2019 年 12 月:完整版民法典草案全文公布,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以及附则,共 84 章、1260 条;
  5. 2020 年 5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九部民事单行法律同时废止。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中极少见的安排:多数国家和地区把人格权的保护主要交给侵权责任规则处理,独立成编在比较法上并不常见;正因如此,人格权的类型化列举与具体规则在这部法典中获得了相对完整的空间。

四、第四编写了什么:六章的结构

第四编「人格权」下设六章,按权利类型排列:

  • 第一章 一般规定: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九百八十九条);人格权的定义(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一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标识的许可使用(第九百九十三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第九百九十四条);人格权请求权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第九百九十五条);违约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第九百九十六条);人格权侵害禁令(第九百九十七条);认定责任时的考量因素(第九百九十八条);合理使用(第九百九十九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执行(第一千条)。
  •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 肖像权;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界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

把「一般规定」放第一章,是这一编在体例上最值得注意的设计:它把定义、请求权、禁令、责任考量因素这些贯穿性规则统一写出,后面的各章只需处理具体权利。

五、对文化娱乐行业最直接的三处变化

  • 艺名、网名有了明确依据(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此前《民法通则》与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并未把姓名是否包含笔名、艺名等说清楚。
  • 声音被纳入保护(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肖像权的权能、禁止性规定与合理使用规则可以参照适用于声音,例如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声音进行宣传、配音或生成合成内容。
  • 违约也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条打开了合同与人格权保护之间的通道,在演艺、代言等兼具合同与人格利益的关系中意义明显。

六、配套的两个重要工具

  • 人格权侵害禁令(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对传播速度快、扩散范围广的网络场景,这项工具的价值尤为直接。
  • 认定责任时的考量因素(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对公众人物、艺人、主播等主体而言,这一条同时是主张权利与应对主张时都要提前考虑的因素。

另需注意第九百九十五条的一项技术性设计: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赔偿请求权受时效限制,但这几项请求不受。

七、常见误区

  • 「人格权编只是把以前的规定搬过来。」——它是新设的独立一编,同时新增了声音的保护、艺名网名等的参照保护、违约情形下的精神损害赔偿与人格权侵害禁令等内容。
  • 「人格权可以约定放弃或者转让。」——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可以许可他人使用的只是姓名、名称、肖像等人格标识。
  • 「不当言论只涉及名誉权。」——同一行为可能同时涉及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肖像权或声音权益,主张时应当逐项对应具体条文,而不是笼统主张「人格权被侵害」。
  • 「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也有时间限制。」——第九百九十五条明确这几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赔偿请求权仍受时效约束。
  • 「名人受到的侵害标准更低。」——第九百九十八条要求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这是双向的考量因素,不是单一方向的放宽或收紧。
  • 「网络上发了就能删掉,不着急处理。」——遇到正在进行的侵害,第九百九十七条的禁令类措施与证据固定都讲究时效,拖延会导致损害范围扩大、举证难度上升。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民法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原九部民事单行法律同时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九条(第四编的调整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的定义与其他人格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侵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人格标识的许可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请求权;部分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违约行为损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人格权侵害禁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侵害人格权责任时的考量因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的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笔名、艺名、网名等的参照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姓名等的许可使用与自然人声音的参照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隐私权;个人信息的保护与界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 年通过,1987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四节「人身权」及第一百二十条(沿革对照:人格权的民事保护起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 年通过,2017 年 10 月 1 日施行)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沿革对照:一般人格权、隐私权的列举与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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