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Counsel for Business & Family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 合伙人
首页·实务研究·法律沿革
婚家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规则是怎么一步步回应的

「抢到孩子就能拿到抚养权」曾经是很多人的经验判断。规则的变化方向,是让这种行为不但拿不到优势,还要立即被制止。

先说结论

现行规则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回应分三层,且层层递进:

  1. 实体禁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2. 快速制止: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 不利后果:离婚诉讼中,一方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救济不以前提程序为条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一、起点:一种曾经被默认的做法

在子女抚养的争议中,长期存在一种经验判断:谁把孩子留在身边、谁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状态,谁在抚养权上就更有利。这种判断在个案中并非全无道理,因为判断标准确实包含生活环境的稳定性;但当它与抢夺、藏匿行为结合,就变成了「先抢再说」的策略——而抢夺本身会显著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

此外还叠加一层执行难题:子女的人身属性使强制执行受到限制,判决后拒不交还的情形常见。规则正是一步步针对这些环节作出的回应。

二、第一次入法:明确写进禁止性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把「不得抢夺、藏匿」写进法律,解决的首先是评价问题:这种行为从「争夺抚养权的手段」,变成了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三、分居期间:先解决「孩子在谁那儿」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三条针对分居阶段: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这一条的实务价值在于提供了「阶段性安排」:不必等到离婚判决,先行确定子女在分居期间由谁直接抚养、另一方如何行使监护与探望,避免孩子在长期不确定的状态中被隔离。

四、快速制止:两种禁令

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一款给出了两条快速通道: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进一步明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 人格权侵害禁令:《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两条通道的侧重点不同:兼具家庭暴力特征的场景通常优先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侵害监护等身份权益的情形则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禁令的意义是先制止、后处理——把孩子的状态稳定下来,再通过抚养、探望的程序解决归属。

五、抗辩不成立时的处理

抢夺、藏匿一方常以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情形作为抗辩。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回应是程序性的: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仍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即支持保护令或禁令申请)。

换句话说,对对方不利的事实要按各自的程序主张,不能成为自行抢夺、藏匿的理由;而这些事实在后续的抚养、探望程序中仍然可以提出。

六、离婚时的后果:作为不利因素

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 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 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这一条把抢夺、藏匿从「可能有利的事实状态」,转变为抚养权判定中的不利因素。同时也要注意第四项的限定条件:若主张由己方直接抚养的一方自身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情形,该项不适用。

七、常见误区

  • 「先把孩子带在身边,时间长了法院就会按现状判。」——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本身已成为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形之一。
  • 「只能等离婚判决解决,现在没办法。」——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快速制止,且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条件;分居期间还可以请求参照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暂时确定抚养事宜。
  • 「对方有赌博、家暴,我抢孩子就有理。」——这类主张应当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提出,不能作为自行抢夺、藏匿的正当理由。
  • 「藏起来不算家庭暴力,保护令管不了。」——司法解释明确将冻饿、经常性侮辱、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纳入家庭暴力的认定范围,抢夺、藏匿情形可直接依反家庭暴力法主张保护令。
  • 「探望是对方一个人的事。」——直接抚养的一方有配合探望的义务,被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离婚时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事宜,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人格权侵害禁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抚养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及协助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抢夺、藏匿情形下的保护令与人格权侵害禁令、抗辩的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分居期间暂时确定抚养事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离婚诉讼中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形)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

手机 13681888213 ·  邮箱 wanglu_sh@zlwd.com · 微信 deer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