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Counsel for Business & Family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 合伙人
首页·实务研究·法律沿革
家族

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安排

这次变化的关键不是多了一部条例,而是取消了书面管辖协议的入口限制——过去必须先约定内地法院唯一管辖才能来港执行,现在主要看判决类型与生效状态。

先说结论

沿革可以分成三段:2006 年 7 月 14 日签署、2008 年 8 月 1 日在内地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08〕9 号)施行的旧安排;2019 年 1 月 18 日在北京签署的新安排;以及 2024 年 1 月 29 日新安排在两地同步生效,香港一侧以《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 645 章)及配套规则实施,取代此前的第 597 章。

  1. 旧安排的门槛在管辖协议:只有当事人书面约定内地法院为唯一管辖法院的特定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才可能被登记执行,适用范围窄,很多案件不得不在两地重复起诉。
  2. 新安排取消了书面管辖协议的入口限制,并把可认可执行的判项从金钱判项扩展到非金钱判项(例如宣告性济助、强制履行令、禁制令),同时把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纳入范围。
  3. 惩罚性赔偿原则上不在可执行范围内,但存在例外:内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案件,香港的假冒纠纷案件,以及两地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的惩罚性赔偿部分可以纳入。
  4. 适用范围的例外要记住:新安排明确暂不适用于继承案件、破产(清盘)案件、部分婚姻家事案件、部分专利侵权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确定选民资格案件,以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案件等。

一、起点:2006 年协议管辖安排的局限

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制度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先后商签了多项安排,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是其中起步较早、但长期覆盖不足的一项。

2006 年 7 月 14 日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在内地以法释〔2008〕9 号的形式施行,自 2008 年 8 月 1 日生效;香港一侧通过《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 597 章)实施。它的适用条件有三项限制最为实际:限于书面约定管辖的民商事案件;限于可执行的金钱判项;且对可受理申请的法院有指定清单。结果是大量没有约定管辖、或者判项为非金钱救济的案件无法适用,当事人只能平行诉讼。

二、2019 年签署:新安排的四项主要变化

2019 年 1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北京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共 31 条。这是香港回归以来两地商签的第六项司法协助安排,也是覆盖面较广的一项。主要变化集中在四处:

  • 入口条件:不再要求书面管辖协议,改为以判决类型、生效状态与连结点为核心;
  • 判项范围:由金钱判项扩展到非金钱判项,并把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纳入;
  • 受理法院:在香港为高等法院;在内地为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 知识产权案件:部分知识产权判决被纳入,同时保留了排除项与惩罚性赔偿的例外规则。

从签订到生效之间还有一段准备期:香港立法会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三读通过《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草案》,香港高等法院随后制定相应规则,内地一侧的配套程序也随之衔接,两地协商后公布同步实施日期。

三、2024 年 1 月 29 日:两地同步生效

新安排自 2024 年 1 月 29 日在两地同时生效。香港一侧的实施工具是《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 645 章)与《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同日起实施;该条例取代了原第 597 章。新安排生效后,旧安排被取代,但在新安排生效前当事人已经签署旧安排所称书面管辖协议的,仍适用旧安排。

同时都要注意时间效力:新安排适用于生效之日或者之后作出的判决,此前作出的判决仍按原有规则处理。做案件评估时,判决作出的日期往往比判决类型更先决定适用哪一套规则。

四、哪些判决进得来、哪些进不来

新安排的第一条界定了适用范围:内地与香港法院在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生效判决,以及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可认可和执行的判项包括金钱判项与非金钱判项。具体的例外见第三条,暂不适用于以下类型:

  • 继承案件;
  • 破产(清盘)案件;
  • 部分婚姻家事案件;
  • 部分专利侵权案件与部分海事海商案件;
  • 确定选民资格案件;
  •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 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判决、仲裁裁决的案件等。

对涉港家庭与家族财产安排来说,第一条排除项是绕不开的信息:继承案件目前不在这一安排的适用范围内。涉港继承仍然需要按各自的程序规则处理,例如在香港通过遗产承办程序取得承办文件,再凭相关文书在内地办理继承与登记事项,两地程序不能互相替代。

五、申请程序与拒绝认可的情形

新安排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作了安排,重点是几个环节:

  • 管辖:在香港向高等法院提出;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 申请材料:申请书、生效判决的副本、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及材料清单与译本等;具体清单以受理法院的要求为准;
  • 审查内容:包括原审法院的管辖权审查、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适用范围的例外情形、是否存在被排除的事项(例如惩罚性赔偿部分)等;
  • 不予认可与执行的情形:新安排列举了拒绝的事由,常见方向包括被申请人未经合法传唤而缺席审理、以欺诈方式取得判决、被请求方法院的专属管辖、公共政策等;被申请人在申请审查期间可以提出抗辩;
  • 救济:对认可与执行裁定的救济途径按各自程序规定处理。

实务上的准备顺序通常是:先核对判决是否属于适用类型、是否已经生效,再核对送达与出庭记录等程序材料,最后处理财产线索与执行地法院的选择。程序材料不齐是这类申请被退回或者被驳回的主要原因。

六、与婚姻家事安排的衔接

两份安排需要对照使用,不要混为一谈:

  • 民商事安排(2019 年签署、2024 年 1 月 29 日生效):覆盖民商事案件的生效判决,但把部分婚姻家事案件与继承案件放在适用范围之外;
  • 婚姻家事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在香港签署,最高法院以法释〔2022〕4 号发布,自 2022 年 2 月 15 日起施行;香港一侧通过《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第 639 章)实施,同日起生效。

两份安排的边界决定了当事人应当走哪条路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的判决(包括两地均认定的离婚、子女抚养与部分财产处理事项)依婚姻家事安排处理;其他民商事判决依民商事安排处理。选择错误会直接导致申请被驳回。

七、常见误区

  • 「内地判决可以直接拿去香港执行。」——需要向被请求方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并经过审查;认可与执行是两道环节,不是自动生效。
  • 「所有民商事判决都适用新安排。」——继承案件、破产(清盘)案件、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等都暂不在适用范围内。
  • 「有了判决就可以把钱划走。」——认可与执行针对的是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具体变价与交付仍需按执行地程序推进,并受财产状态影响。
  • 「新旧安排的区分只看申请时间。」——新安排适用于其生效之日或者之后作出的判决;生效前作出的判决按原有规则处理。
  • 「离婚判决也走民商事安排。」——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依 2022 年 2 月 15 日施行的婚姻家事安排处理。
  • 「惩罚性赔偿可以全额执行。」——原则上不包括惩罚性赔偿部分,只有特定类型的案件(内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案件、香港假冒纠纷案件、两地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例外。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 年 1 月 18 日签署,共 31 条,2024 年 1 月 29 日在两地同步生效)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08〕9 号,2008 年 8 月 1 日生效;新安排生效后已被取代)
  •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例第 645 章)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2024 年 1 月 29 日实施)
  • 《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例第 597 章,为 2008 年至 2024 年 1 月 29 日期间的实施条例)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7 年 6 月 20 日签署;法释〔2022〕4 号;自 2022 年 2 月 15 日起施行)
  • 《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例第 639 章,2022 年 2 月 15 日生效)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安排与条例均已逐条比对原文。认可与执行的结果取决于判决类型、生效时间、程序材料与财产状况,本页只作规则与程序的一般介绍,不提供结果预测;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

手机 13681888213 ·  邮箱 wanglu_sh@zlwd.com · 微信 deer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