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Counsel for Business & Family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 合伙人
首页·实务研究·法律沿革
婚家

继承编司法解释的清理与整合

这次整理没有创造新规则,做的是另一件事:把散落在多份文件里的裁判规则,按《民法典》继承编的体例重新排一遍。

先说结论

2020 年 12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25 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 号),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布,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与《民法典》同日施行,共 45 条。

  1. 这不是一次新立法,而是一次体例整理:把此前为原《继承法》制定的配套解释性文件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结构重新编排,条文序号整体重置,原文件相应退出适用。
  2. 与《民法典》的关系是衔接而非替代: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明确,《民法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婚姻法、继承法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司法解释承接的是已经废止法律留下的裁判规则。
  3. 条文结构:从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到附则,共五个部分,第四十五条为本解释的施行条款。
  4. 实操含义:旧案与新案的引用方式需要区分。讨论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行为,应当先确认当时有效的法律与司法解释版本;讨论之后的行为,则直接引用《民法典》与继承编解释(一)。

一、旧体系:一部法律加一批配套文件的局面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继承领域的基本法律是 1985 年施行的《继承法》,配套的裁判规则分散在若干解释性文件中。这种「一部法律 + 一批文件」的结构带来两个长期问题:

  • 查找成本高:同一个问题可能在不同文件中各有表述,需要逐一核对是否仍然有效、是否存在冲突;
  • 引用容易出错:同一份文件在不同时期被修正过,条号与内容的对应关系容易记混。

《民法典》继承编把原有的继承法规则吸收进法典,并在体例上作了调整(例如明确遗产管理人制度、增设打印遗嘱与录音录像遗嘱、扩大代位继承范围)。随之而来的必然是:配套解释也必须跟着重排,否则会出现「法典条文与解释条号各说各话」的现象。

二、清理与整合:2021 年 1 月 1 日的统一文本

继承编解释(一)的整合方式可以概括为三点:

  1. 按法典体例归位:条文的排列顺序与《民法典》继承编的章节结构对应,先一般规定,再法定继承,再遗嘱继承和遗赠,然后遗产的处理,最后附则。
  2. 条号整体重置:从第一条到第四十五条连续编号,此前的文件序号不再沿用。这意味着 2021 年之后引用继承领域司法解释,应当直接引用这份新文本,而不是旧文件的条号。
  3. 内容上做加法也做减法:删去了与《民法典》已直接规定的内容重复的条款,补充了衔接性规定(例如第一条对继承开始时间的表述,与宣告死亡情形如何确定死亡日期相衔接)。

整合完成之后,继承领域的裁判规则基本上可以在一份 45 条的文本里查完,这是这次整理最主要的实务价值。

三、几个可以直接用的规则结果

以下几个条文在实务中出现的频率最高,可以直接对照使用:

  • 继承开始的时间(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 继子女的双份继承(第十一条):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这一条解决的是再婚家庭子女「能不能两边都继承」的疑问。
  • 被收养人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第十条):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 酌分遗产请求权的行使(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其依法取得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丧失继承权的认定(第五条至第九条):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中第六条对「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第九条对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何时构成「情节严重」作出界定。
  • 遗嘱处分他人财产(第二十六条):遗嘱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该部分无效。

四、遗产的处理与诉讼程序:整合进了哪些操作性规则

第四部分「遗产的处理」与附则中的若干条文,解决的是诉讼与分割阶段的具体问题:

  •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时的酌分(第四十一条):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 分割方式(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 对隐匿、侵吞、争抢行为的态度(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 诉讼当事人的确定(第四十四条):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 利害关系的界定(第二十四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这条直接影响遗嘱见证人资格的判断。

五、与新制度的衔接:时间效力与遗产管理人

整合之后仍然存在两类需要单独处理的问题,一类是时间效力,一类是新增制度。

时间效力方面,《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对若干情形作了专门安排。以遗嘱形式为例,该规定第十五条明确:《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其效力争议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这就是典型的「旧行为、新规则」衔接安排。实务中的一般思路是:先看行为发生时点,再确定适用哪一版法律与司法解释。同一份遗嘱的效力争议,可能因为立遗嘱时间不同而得到不同结论,这一点在跨 2021 年 1 月 1 日的案件中必须交代清楚。

新增制度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报酬与责任。这部分规则在旧体系下没有直接对应内容,因此继承编解释(一)也无法「整合」出既有经验,实务中仍在积累阶段。涉及遗产管理人指定的遗嘱安排、或者继承人对管理人权限存在争议时,需要回到法典条文本身判断。

六、这套规则怎么用:一份对照清单

  1. 先定时点:确认继承开始的时间(被继承人死亡日期或宣告死亡确定日期),据此判断适用《民法典》还是原《继承法》。
  2. 再定文本: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案件,直接引用《民法典》继承编与继承编解释(一);之前的案件,先确认当时有效的法律与司法解释版本。
  3. 核对遗嘱形式:逐一核对是否符合六种法定形式的形式要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并检查见证人资格是否落入禁止范围。
  4. 核对继承人范围: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确定顺序,注意「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与养子女的认定;有代位继承情形的,依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处理。
  5. 核对是否有酌分遗产的请求: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注意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项下的请求。
  6. 核对遗产处理程序:先析产再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嘱未处分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胎儿预留份额(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七、常见误区

  • 「继承编解释(一)是新设了一批规则。」——它做的是体例整理与条号重置,大部分内容承接的是原本已经存在的裁判规则。
  • 「2021 年以前的事也按新解释办。」——新旧法衔接有明确的时间效力安排,须先确认行为发生时点。
  • 「旧解释的条号照旧能用。」——条文序号已整体重置,引用时应直接使用新文本的条号。
  • 「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后就不能再继承生父母遗产。」——继承编解释(一)第十一条明确不影响,反过来也成立。
  • 「遗嘱里处分了别人的财产,整份遗嘱都无效。」——第二十六条的表述是该部分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余内容的效力判断。

法条索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 号,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共 45 条)第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至第九条(丧失继承权的确认与情节严重的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条、第十一条(被收养人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不影响继承生父母遗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酌分遗产的数额与独立诉讼主体资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视为有利害关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遗嘱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分割方式的考量;隐匿、侵吞、争抢遗产的处理;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丧失继承权、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代位继承、酌分遗产请求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遗嘱的六种法定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报酬与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先析产再继承;遗嘱未处分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胎儿预留份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民法典》施行与原婚姻法、继承法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打印遗嘱效力争议的衔接适用)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 本文梳理的是规范的整理过程与条文结构,不涉及具体案件的结论预测;新旧法衔接须结合行为发生时点个案判断;规范仍在更新,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

手机 13681888213 ·  邮箱 wanglu_sh@zlwd.com · 微信 deer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