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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

家族信托的监管框架

家族信托的规则不是一部法律,而是三份文件叠出来的:《信托法》给结构,2018 年 37 号文给定义与门槛,2023 年的业务分类通知给它定了位置。

先说结论

境内家族信托的制度依据由三层构成:法律层是《信托法》确立的信托基本结构;定义层是 2018 年 8 月银保监会信托部下发的 37 号文;定位层是 2023 年的信托业务分类通知。三者叠加,才形成今天可操作的框架。

  1. 《信托法》(2001 年 4 月 28 日通过):第二条规定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第三条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统称信托当事人)在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第八条要求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 2018 年 37 号文:《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 号,2018 年 8 月 17 日)首次在监管文件中给出家族信托定义,并明确其不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的相关规定。
  3. 2023 年分类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 号)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共 25 个业务品种;家族信托归入资产服务信托项下的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并统一了门槛与受益人要求。
  4. 与遗嘱信托的衔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为以遗嘱方式安排信托提供了上位依据。

一、第一层:《信托法》给出的结构

  • 信托的定义(第二条):委托人基于信任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
  • 适用范围(第三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这也是家族信托作为「营业信托」受信托公司监管规则约束的起点。
  • 书面形式(第八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成立。
  • 登记要求(第十条):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这一条是股权、不动产等非资金财产装入信托时最现实的障碍。
  • 效力与限制(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列举信托无效的情形,包括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信托财产不能确定,委托人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等;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二、第二层:37 号文第一次给出家族信托的定义

2018 年 8 月 17 日,银保监会信托监督管理部下发《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 号),其中关于家族信托的表述是:

  • 定义: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 门槛: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 1000 万元。
  • 受益人: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
  • 排除: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 适用除外:家族信托不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的相关规定。

这一定义的意义在于把家族信托与作为资管产品的资金信托区分开来:前者强调财富保护、传承与管理,后者强调投资管理。

三、第三层:2023 年分类通知把位置定下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 号)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共 25 个业务品种,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并设置了 3 年过渡期。

家族信托被列入资产服务信托项下的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与它并列的品种及主要门槛如下(依该通知附件):

  • 家族信托: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 1000 万元;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涉及公益慈善安排的,受益人可以包括公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 家庭服务信托:接受单一自然人或者其与家庭成员共同委托,提供风险隔离、财富保护和分配等服务;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不低于 100 万元,期限不低于 5 年,且投资范围限于以同业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为最终投资标的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 保险金信托:以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对应利益以及后续支付保费所需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
  • 特殊需要信托:以满足和服务特定受益人的生活需求为主要信托目的。
  • 遗嘱信托:以预先在遗嘱中设立信托条款的方式安排遗产管理规划,遗嘱生效后由信托公司依遗嘱中信托条款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四、「不适用资管新规」意味着什么

37 号文明确家族信托不适用《资管新规》,这不是豁免监管,而是分类的差异:《资管新规》针对的是作为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资金信托;家族信托被定性为以财富保护、传承和管理为目的的定制化事务管理与金融服务。分类的后果体现在产品结构设计、投资范围、投资者适当性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上——家族信托适用的是信托业务分类通知项下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的规则。

需要同时注意的是另一侧的约束并没有放松:信托目的的合法性、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受益人的确定性,以及不得专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信托法》第十一条),都是设立阶段必须通过的检验。

五、设立阶段最现实的三个问题

  1. 信托财产登记与过户:《信托法》第十条对应当办理登记的财产要求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不补办的不产生效力。资金类财产相对成熟,不动产、股权等非资金财产的装入,需要结合登记实务与税务处理逐案安排,这是境内家族信托最常见的技术难点。
  2. 受益人与分配条款的设计:门槛与受益人范围由监管规则划定了底线(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受益人应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在此之上的分配条件、激励条款与调整机制属于委托人意思自治的空间,条款表述越清晰,日后争议空间越小。
  3. 与继承、婚姻安排的衔接:信托财产与个人财产的隔离效果取决于设立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信托法》第十二条)、设立目的与后续管理是否规范;涉及遗嘱信托的,还需与遗嘱的形式与效力要求一并考虑。

六、操作清单

  1. 先明确目的:是财富保护与风险隔离,还是传承与分配安排,或者兼有;
  2. 核对类型与门槛:家族信托 1000 万元、家庭服务信托 100 万元且期限不低于 5 年,按目的与资产规模选择;
  3. 梳理拟装入财产:区分资金、保单、股权、不动产,逐项确认权属、登记与税务可行性;
  4. 设计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结构:注意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
  5. 起草分配与管理条款:写明分配条件、频率、调整机制与受托人裁量边界;
  6. 与遗嘱、婚姻财产安排一并梳理,避免条款相互冲突;
  7. 关注分类通知 3 年过渡期的存量整改安排,以及监管规则的后续更新。

七、常见误区

  • 「家族信托是一套法定制度,照标准合同签就行。」——家族信托的框架来自《信托法》加监管文件,具体安排仍是定制化的,条款设计才是核心。
  • 「设立信托就能把财产完全隔离。」——《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设立目的与财产来源的合法性是前提。
  • 「1000 万元是行业习惯,不是硬要求。」——监管文件与分类通知均对家族信托的初始实收信托规模作出要求,同时家庭服务信托的门槛为 100 万元且期限不低于 5 年。
  • 「房产、股权可以直接装进去。」——《信托法》第十条要求对依法应当办理登记的财产办理信托登记,不补办的不产生效力,非资金财产需要单独评估可行性。
  • 「委托人可以作为唯一受益人。」——37 号文与分类通知均明确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信托的定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八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信托成立时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九条(信托文件应当载明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条(信托财产依法应当办理登记的须办理信托登记,不补办的不产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信托无效的情形;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申请撤销信托)
  • 《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 号,2018-08-17)(家族信托的定义、1000 万元门槛、受益人要求与不适用《资管新规》)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 号,自 2023-06-01 起施行)(三大类 25 个业务品种;家族信托与家庭服务信托、保险金信托、特殊需要信托、遗嘱信托的定位与门槛)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具体个案的处理取决于事实与证据,本页不提供结论预测;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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