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制度沿革
家事审判改革的主要产出不是新的法律条文,而是一套工作机制:家事调查、调解前置、财产申报、心理疏导。它们不直接创设权利,但会改变举证与审理的节奏。
类型 法律沿革
板块 婚姻家事
最后核校 2026-09
先说结论
起点是 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确定 100 个左右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此后形成三个制度节点:2017 年 7 月 19 日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法〔2017〕18 号)、2018 年 7 月 18 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 号),以及 2021 年 1 月 1 日《民法典》施行带来的实体规则重整。
- 改革的主要产出是工作机制,而不是新的法律条文: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判后回访等。
- 这些机制不直接创设权利义务,但会显著改变举证与审理的节奏:财产申报提高了「隐匿不说」的风险,家事调查报告为法院提供了当事人自己难以取得的事实材料。
- 实体规则最终由《民法典》与司法解释承接:婚姻家庭编确立了离婚冷静期、家务补偿、离婚损害赔偿、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后果等规则;《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法释〔2025〕1 号)自 2025 年 2 月 1 日施行,进一步细化父母出资购房、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等问题的处理。
- 要注意效力层级:法发〔2018〕12 号属于司法文件,不是司法解释。当事人在文书中援引的对象应当是《民法典》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工作机制层面的文件用于说明程序安排与制度背景。
一、2016 年:从部分法院试点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4 月印发《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的基础上,确定 100 个左右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试点,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试点期限为两年。
试点的工作机制包括: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员、社工陪护及儿童心理专家等多种方式,探索家事纠纷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解决方式;推动建立司法力量、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些做法后来被总结为「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这一整套安排。
二、2017 年:十五个部门建立联席会议
2017 年 7 月 19 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全国老龄办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法〔2017〕18 号)。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工作,研究制定家事案件纠纷化解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探索家事审判程序改革,向全国人大提出家事特别程序的立法建议。这一安排的意义在于:家事纠纷的处理需要法院之外的民政、公安、妇联、共青团等主体配合,制度上第一次有了固定的协调平台。
三、2018 年:深化意见把机制写实
《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 号,2018 年 7 月 18 日)是改革从试点转向常态化的关键文件,主要内容可以从四个方面看:
- 总体要求: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 家事调解: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应当增强调解意识、拓展调解方式,将调解贯穿案件审判全过程;婚姻效力、身份关系确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等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除外;依托特邀调解做好家事案件调解工作,可以设立家事调解委员会并设定入册条件;
- 司法辅助:配备从事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辅导等工作的司法辅助人员;
- 安全保障:加强家事法官的职业安全保障,完善极端化事件防控措施。
四、机制怎样落到当事人的举证上
改革对当事人最直接的影响,是几个原本靠「谁主张谁举证」硬扛的环节,变成了有程序可用的环节:
- 离婚案件财产申报:法院要求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不实的后果不只是「少说一句」,而是影响法院对财产范围的认定与对当事人陈述可信度的评价。
- 家事调查:由家事调查员就家庭状况、子女抚养现状、当事人生活与经济来源进行调查并出具材料,补足当事人自己难以取证的空白,例如对方真实的居住与收入状况。
- 心理疏导与未成年人意见:涉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中,听取子女意见、评估亲子状况成为常规安排,这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裁判要求相互衔接。
- 判后回访与跟踪:涉及探望、抚养安排执行不畅的案件,回访机制有助于发现新的情况与新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机制是程序安排,不能替代实体条文。涉及财产分割、抚养权、损害赔偿的结论,仍然要落到《民法典》与司法解释的具体条号上。
五、实体规则的接力:民法典与两个司法解释
改革最终要落到实体规则上,接力的是三个文件:
- 《民法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婚姻法、继承法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婚姻家庭编确立了协议离婚与三十日冷静期(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家务补偿(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后果(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等规则。
-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约束力、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反悔的撤销审查、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等问题作了规定。
-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法释〔2025〕1 号)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共 23 条,细化父母出资购房、大额直播打赏认定为挥霍、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救济、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不得单方撤销等问题。
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于 2022 年修订、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婚姻家庭权益保障等方面与家事审判机制形成配套。
六、常见误区
- 「家事审判改革就是劝和不劝离。」——改革的重点是审理方式与配套机制,调解不适用于婚姻效力、身份关系确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等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
- 「有家事调查员,就不需要自己举证了。」——家事调查是补充渠道,主张分割财产、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仍然要提交相应的证据与线索。
- 「财产申报只是走形式。」——申报内容会成为法院认定财产范围的重要依据,不如实申报会影响对当事人陈述的评价。
- 「法发〔2018〕12 号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引用。」——它是司法文件,不是司法解释;裁判依据应当是《民法典》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
- 「改革只影响离婚案件。」——继承、抚养、赡养、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家事案件同样在改革范围内。
- 「改革把受理门槛提高了。」——改革关注的是化解方式与审理质量,不增设起诉条件。
法条索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16 年 4 月印发;确定 100 个左右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开展两年试点)
- 最高人民法院等 15 部门《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法〔2017〕18 号,2017 年 7 月 19 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 号;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辅导等司法辅助人员、法官职业安全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协议离婚与三十日冷静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离婚财产分割;家务补偿;离婚损害赔偿;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民法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婚姻法、继承法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约束力与协议离婚后反悔的撤销审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 号,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共 23 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 年修订,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