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要点回顾:九十一条怎么用
解释(一)是从多部旧婚姻家庭类司法解释整合、清理而来的一部「总成」,共九十一条;理解它的结构,比零散背条文更有用。
类型 法律沿革
板块 婚姻家事
最后核校 2026-09
先说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是与《民法典》配套的基础性解释:法释〔2020〕22 号,2020 年 12 月 25 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25 次会议通过,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共九十一条。
- 体例: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结构,分为一般规定、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附则六部分;未涉及收养部分。
- 来源:不是从零起草,而是对原有多部婚姻家庭类司法解释的清理与体系化整合;随《民法典》施行,一批与旧法配套的文件不再适用。
- 高频条款:事实婚姻的时间分界(第七条、第八条)、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第五条)、「与他人同居」的定义(第二条)、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补偿规则(第七十八条)、房改房出资作债权处理(第七十九条)、增加抚养费的三类情形(第五十八条)。
- 与解释(二)的关系:解释(二)(法释〔2025〕1 号)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共 23 条,与解释(一)并行适用,针对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忠实义务赠与共同财产、抚养费约定等问题作了补充与细化。
一、它是什么:一次体系化的整合
《民法典》施行时,原《婚姻法》及其配套的司法解释同时失去效力。为不让实务出现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及婚姻家庭的司法解释作了集中清理:废止与旧法直接配套的文件,把仍然有用的规则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体例整合成一部新解释——这就是解释(一)。
理解这一点很重要:解释(一)的条号是新的,内容多数来自旧规定。所以看到仍在引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某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某条」的文章时要留意——这些文件已经不再适用,正确做法是找到解释(一)中的对应条款。在实务文书中引用已失效的旧条号,是很容易被对方抓住的硬伤。
二、六部分结构速览
- 一、一般规定:家庭暴力的认定、与他人同居的定义、同居关系纠纷的受理、彩礼返还情形等基础规则。
- 二、结婚:补办登记的效力起算、未办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处理、无效婚姻的请求主体等。
- 三、夫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具体认定、财产约定的效力、共同债务等规则。
- 四、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确认、抚养费的范围与数额、抚养权判定的具体考量、探望权等。
- 五、离婚:离婚协议与财产分割、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补偿、房改房出资、损害赔偿范围、家务补偿等。
- 六、附则:施行时间(第九十一条:本解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这一结构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章节大体对应,检索时可以「先定位部分,再找条文」。
三、几条实务高频条款
- 第七条(事实婚姻的时间分界):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该日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 第八条:未办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权的,依据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 第五条(彩礼返还):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三种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适用第二项、第三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一条后来由 2024 年 2 月 1 日施行的涉彩礼纠纷专门规定进一步细化。
- 第二条(「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 第七十八条(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
- 第七十九条(房改房出资):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 第四十二条(抚养费范围):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 第五十八条(增加抚养费):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或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四、容易记错的条号
- 「事实婚姻」不要去找《民法典》条文——它由解释(一)第七条解决。
- 「与他人同居」的定义在解释(一)第二条,不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正文里。
-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约束力、以及协议离婚后反悔的处理,见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不要引用已经不再适用的旧司法解释条号。
- 「房改房出资」不要按共同财产分割去写请求,条文明确按债权处理。
- 解释(一)没有收养部分,涉收养的问题要去找《民法典》收养编与其他相应规定。
- 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在第五条,但涉及彩礼的范围认定与已登记、未登记情形下的比例考量,应同时检索 2024 年 2 月 1 日施行的涉彩礼纠纷专门规定。
五、与解释(二)怎么衔接
解释(二)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933 次会议通过,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共 23 条。它不是对解释(一)的修改,而是并列新增,两者共同适用于案件。常见的交叉点有:
- 父母出资购房:解释(二)第八条按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结合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处理。
- 违反忠实义务处分共同财产:解释(二)第七条明确了赠与第三人等行为的效力与救济路径。
- 抚养费: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解决数额与增加问题,解释(二)第十六条解决「约定不负担抚养费」之后的请求问题。
- 家务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是请求权基础,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给出了确定补偿数额时的考量因素。
引用时要留意:解释(二)施行后的裁判文书常常同时援引两个文件,摘引条文时不要把两者的条号混用。
六、常见误区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仍然有效。」——随《民法典》施行,与旧法配套的这些解释已不再适用,相关规则被整合进解释(一)。
- 「事实婚姻在《民法典》里有规定。」——时间分界在解释(一)第七条,以 1994 年 2 月 1 日为界。
- 「同居满一定年限就自动成为夫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产生婚姻效力,只有补办结婚登记才有。
- 「彩礼只按解释(一)第五条的三种情形判断。」——涉彩礼纠纷另有 2024 年 2 月 1 日施行的专门规定,对彩礼的范围与返还考量作了细化。
- 「以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子可以按共同财产分割。」——不予支持,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 「解释(二)出台后解释(一)就失效了。」——两者并行适用,解释(二)是在既有规则之外补充与细化。
法条索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 号,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九十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 号,2025 年 2 月 1 日施行)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与补办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家务补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 年 2 月 1 日施行)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