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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家

违反忠实义务赠与他人财产,规则是怎么定下来的

这类赠与被认定为无效,不是因为「处分了另一半的钱」,而是因为处分行为本身的目的违背公序良俗——这决定了它是整体无效,而不是一半有效。

先说结论

规则已经明确: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

  1. 无效的落点是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不是「无权处分「另一半财产」」。因此该处分行为整体无效,不存在一半有效、一半无效的分割。
  2. 无效之后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处理: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3. 无过错方还有并行的两条救济(第七条第二款):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或者依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请求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
  4. 需要与正常家事代理范围内的处分相区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作的合理支出,不属于本条规制的范围。

一、沿革的起点:长期存在的三个争议

在《解释(二)》出台之前,这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的处理并不统一,争议集中在三点:

  • 定性之争:受赠方常抗辩「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半属于赠与方,其处分自己那一半是有效的」;
  • 请求权基础之争:另一方主张返还,究竟依据不当得利、赠与无效,还是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 返还范围之争:应当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解释(二)》给出的答案是:以违背公序良俗导致无效为落点,整体无效,并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处理。

二、为什么是整体无效,而不是一半无效

赠与方的抗辩逻辑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半是自己的份额,处分自有部分并不违法。这一抗辩之所以不成立,是因为法律评价的对象不是「处分了多少」,而是处分行为的目的与整体性质。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当处分的目的本身建立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关系之上时,整个处分行为都带有这一目的,因此被整体作否定评价。这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二)》发布说明中强调的维护公序良俗的立场一致。

反向理解同样重要:如果只是普通的感情赠与或者正常消费,目的不具有这种性质,就不落入本条的规制范围。

三、无效之后:财产怎么回去

第七条第一款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七条确立的处理顺序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落到这类案件里通常是:受赠方返还财产;已经消费、转让而不可能返还的,折价补偿。具体数额与返还方式,取决于在案的转账凭证、消费记录与财产现状。

四、并行的救济:少分、不分与婚内分割

第七条第二款给出了两条与返还并行不悖的救济:一方存在前款情形的,另一方以其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或者依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意义在于:不必等到离婚,也可以在婚内主张分割;离婚时也可以同时主张对方少分或者不分。三条路径(返还、婚内分割、少分不分)可以组合主张,但各自的事实要件与举证内容不同。

五、取证方向:把目的与流向说清楚

  • 资金流向:银行转账记录、第三方支付流水,能够说明时间、金额、频率与相对方;
  • 与目的相关的证据:这部分直接决定能否落入本条规制范围。取证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不得采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
  • 财产现状:受赠财产的登记状态、是否已经转让或者消费,影响返还与折价补偿的主张;
  • 时间坐标:处分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本条适用的时间前提。

还需注意,本条规制的是「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的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普通的人情往来与日常消费不在其中。

六、常被混淆的近邻规则

  • 直播打赏: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解释(二)》第六条)——构成要件与第七条不同。
  • 夫妻之间的给予: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适用《解释(二)》第五条。
  • 父母出资购房:适用《解释(二)》第八条。
  • 放弃继承:一方以对方放弃继承侵害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放弃无效的,依《解释(二)》第十一条处理,通常不予支持(有法定例外)。

这四条相近规则放在一起看,可以看出《解释(二)》的思路:按行为的对象、目的与对价结构分别设置规则,而不是用一条规则解决所有婚内财产处分问题。

七、常见误区

  • 「他只能处分一半,所以只能要回一半。」——本条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否定整个处分行为,不是按份额部分无效。
  • 「只要是婚内转给别人的钱都能要回。」——本条限于以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为目的的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人情往来、家庭日常支出不在其中。
  • 「要先离婚才能主张返还。」——返还是独立的请求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另可依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在婚内提出。
  • 「共同财产里有我一半,所以我怎么给都行。」——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日常家事代理以外的重大处分应当协商一致,且不得以违背公序良俗的目的处分。
  • 「钱已经花掉了,就追不回来了。」——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依法折价补偿。

法条索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效力与救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直播打赏构成「挥霍」的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返还、折价补偿与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 《解释(二)》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取证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本页不提供具体取证方法建议;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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