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再也不用去公证了」这句话在平台上被大量转发。它把两件不同的事混成了一件:取消的是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不是公证本身。
被取消的是「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不是「需要公证」这个要求本身。
原《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条规则的效果是:一旦办了公证遗嘱,想改就必须再办一次公证。实践中因此出现过老人行动不便、改不了遗嘱的困境,也出现过先立公证遗嘱、后立自书遗嘱的情况在法律上不被认可的争议。
《民法典》删除该规则,改由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统一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这一变化当时即已生效,并非所谓的新规。
另需注意,同条还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这一句在房产、存款被处分的情形下经常成为争点。
这一点被平台内容混为一谈,值得单独说清。取消优先效力之后,公证遗嘱仍然具有两项实际作用:
因此更准确的表述是:公证不再压过其他形式,但仍是可选项,且对形式合规更有保障。
判断的关键从「要不要最有优先的那一份」变成了「怎样让遗嘱站得住」。几个参考维度:
《民法典》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自书(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代书(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打印(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录音录像(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口头(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公证(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形式要件各自不同,但以下问题跨形式通用:
把这件事压缩成一句话:《民法典》取消的是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改为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仍可办理,且在证明力与形式合规上仍有优势。看到这类说法时可以这样理解——它省掉了「必须公证才能改」的旧约束,但没有省掉「形式必须合规」的要求;而且时间上更靠后的那份遗嘱才是关键,这意味着遗嘱的保存与时间认定,比过去更需要重视。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民法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取消」于该日即已生效,不属于新增规定;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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