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演变:从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到共债共签
这条规则的变化,本质上是把举证责任从「未举债的配偶」手里,搬回到了「主张是共同债务的一方」手里。
类型 法律沿革
板块 婚姻家事
最后核校 2026-09
先说结论
规则的演变主轴只有一句话:先推定、由配偶自证清白,改为先看共同意思表示与债务用途、由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举证。
- 2003 年至 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举证责任实际上落在未举债的配偶一方。
- 2018 年 1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 号)施行,重新分配举证责任: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的应予支持;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把上述三条司法解释整合为一条法律,共债共签从司法解释规则上升为法律规则;第一千零六十条同时确立日常家事代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提供了制度基础。
- 配套条款: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四条明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予支持。
一、旧规则的构造:推定共同债务加两项例外
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条文很短,但构造很清楚:
- 基础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 例外一: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 例外二: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在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以个人财产清偿。
这一构造的历史背景是保护债权人、防止夫妻之间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但在适用中出现了两类明显问题:一是把「以个人名义」等同于「为共同生活」,导致未举债的配偶需要证明一件自己没有参与的事;二是举证门槛过高,两项例外几乎都需要证明对方之间「明确约定」或债权人「明知」,实践中难以达到。由此产生了未举债一方被追索的情形,也推动了后续的规则调整。
二、2018 年的转折:三条规则重新分配举证责任
法释〔2018〕2 号于 2018 年 1 月 8 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31 次会议通过,自 2018 年 1 月 18 日起施行。它没有再写「推定」,而是按债务的发生方式分三类处理:
- 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变化的实质是举证责任的位置:小额、日常性质的债务,债权人只需说明用途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超常性质的债务,举证责任转移到债权人一侧,需要证明用途与共同意思表示。「共债共签」这个说法正是从第一条的表述中来的。
三、入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把三条写成一条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 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一条在《婚姻法》中没有对应内容,属于《民法典》的新增条文,内容由法释〔2018〕2 号的第一条至第三条修改而来。「共同意思表示」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因此成为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两个核心概念。
与之配套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它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日常家事代理: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一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提供了法理基础:日常事务范围内,一方行为对双方发生效力;超出日常事务范围的大额交易,则应由双方共同决定。
四、配套规则:虚构债务与违法活动所负债务
把举证责任转移到债权人一侧,还需要处理另一类问题:债务本身根本不应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给出了两种明确的否定情形:
-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解释(一)还规定,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时,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允许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个人财产清偿。
五、近年细化的两个方向
规则稳定之后,配套解释把「什么算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和「什么算挥霍、什么算无效处分」进一步写细,2025 年 2 月 1 日施行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提供了两个具体切口:
- 直播打赏可被认定为挥霍(第六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为违反忠实义务等目的处分共同财产可主张无效(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这两条与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共享同一个判断工具:是否服务于共同生活与共同经营。
六、实务上的举证方向
站在债权人一侧:
- 争取共签:出借或交易时要求夫妻双方签字,或在事后取得明确的追认表示;
- 就小额日常债务,准备能够反映家庭生活用途的材料(居住、就医、教育、日常消费);
- 就大额债务,围绕用途取证:款项流入的共同经营主体、用于共同生活的支出、双方知晓与参与洽谈、偿还与利息支付等;
站在被追索的配偶一侧:
- 证明自己对债务不知情、未参与:沟通记录、往来方式、居住与分居状况;
- 证明款项用途与家庭无关:资金流出方向、对应对价、对方个人事务;
- 必要时主张债务涉及虚构或者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 如双方有书面财产约定,同时核对相对人是否知情。
七、常见误区
- 「只要是结婚期间借的钱,就是共同债务。」——现行规则先看共同意思表示,再看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超出日常需要的大额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用途或共同意思表示。
- 「离婚了债务就与我无关。」——离婚不影响已成立的共同债务的承担;离婚协议或判决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通常也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 「不知道对方借钱,就一定不用还。」——知情与否是重要事实,但判断标准是意思表示与用途;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 「写了财产分别所有,就能挡住所有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个人财产清偿——也就是说,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取决于其是否知情。
- 「打赏、赠与都是日常消费,不涉及共同财产。」——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直播打赏可被认定为挥霍;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主张无效。
- 「以前的借条按老规矩办。」——规则历经 2003 年、2018 年与《民法典》三次变动,判断时应以行为发生时以及受理时有效的规则为准。
法条索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沿革起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推定规则与两项例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 号,自 2018 年 1 月 18 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共同意思表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与超出需要的举证分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日常家事代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与举证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及其对相对人的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挥霍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婚前个人债务;虚构债务与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直播打赏可认定为挥霍)、第七条(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处分共同财产可主张无效)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