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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开放政策

这套政策的实质是两条通道:一条是港澳律师通过专门考试取得大湾区内地九市的执业资质,一条是港澳律所与内地律所合伙联营。

先说结论

政策起点是 2019 年 2 月公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其中明确提出研究港澳律师在珠三角九市执业资质和业务范围问题。此后形成了一条清晰的时间线:

  1. 2019 年 11 月:经国务院批准,允许港澳法律执业者通过特定考试取得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执业资质、从事一定范围内内地法律事务的安排写入新修订的 CEPA 服务贸易协议。
  2. 2020 年 8 月 1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港澳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事务,为试点提供法律依据。
  3. 2020 年 10 月 5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明确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申请执业和执业管理工作。该办法已被 2023 年修订后的同名办法(国办发〔2023〕34 号,自 2023 年 10 月 5 日起施行)取代。
  4. 2021 年 12 月: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管理试行办法》(粤司规〔2021〕2 号),就执业条件、办理程序、业务范围、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作出规定。
  5. 另一条并行通道是合伙联营:司法部于 2014 年 1 月同意在广东省开展合伙联营试点,广东省司法厅同年印发试行办法;修订后的版本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从广东自贸试验区扩展至整个广东省。

一、时间线:从纲要到落地

把政策文件按时间排开,可以看到三个阶段的推进:

  • 2019 年 2 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研究港澳律师在珠三角九市执业资质和业务范围问题——这是政策源头;
  • 2019 年 11 月 新修订的 CEPA 服务贸易协议写入港澳法律执业者通过特定考试取得执业资质、从事一定范围内内地法律事务——这是制度接口;
  • 2020 年 8 月 11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九市开展试点——这是法律依据;
  • 2020 年 10 月 5 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试点办法,2023 年修订后的版本自 2023 年 10 月 5 日起施行——这是操作规则;
  • 2021 年 12 月 15 日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管理试行办法》(粤司规〔2021〕2 号)——这是申请执业与执业管理的具体依据。

时间效力提示:这一领域的规范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为主,修订相对频繁,实务中引用时应当核对现行文本及其有效期,不能沿用旧版本。

二、第一条通道:大湾区律师执业

按国办发〔2023〕34 号及广东省的配套办法,路径可以概括为三步:

  1. 考试:符合条件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报名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
  2. 培训与考核:考试合格的人员,经广东省律师协会集中培训并考核合格;
  3. 申请执业:向广东省司法厅申请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由广东省司法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

执业范围与限制有明确边界:取得证书的人员可以受聘于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大湾区内地九市的香港、澳门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不得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可以成为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依照《律师法》接受广东省司法厅及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参加年度考核,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广东省的试行办法还就申请材料、审核时限与不予颁发证书的情形作出规定:申请应当向拟聘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出(受理机关自决定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广东省司法厅自收到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审核并作出决定,准予执业的,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不予颁发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香港澳门或者内地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在内地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被从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中剔除姓名、取消注册。

三、第二条通道:合伙联营

合伙联营走得比执业考试更早。按广东省司法厅的试行办法,合伙联营是指由一家或者多家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一家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办法规定和各方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在广东省内组建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

  • 2014 年 1 月:司法部同意在广东省开展合伙联营试点;同年 8 月,广东省司法厅印发试行办法;
  • 2019 年 8 月 1 日:修订后的试行办法施行,明确相关开放措施除适用于广东自贸试验区外,也适用于整个广东省;
  • 制度衔接: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按照所属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达成的联营协议,可以与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合作办理有关联营业务。

联营是机构层面的合作安排,执业考试是个人层面的资质安排,两者可以并行,但适用条件、审批机关与业务范围各不相同。

四、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从当事人的角度看,这套安排的价值在于减少两地衔接的成本:

  • 涉港的婚姻家事、继承、公司股权与合同纠纷,往往同时涉及两地规则与两地程序,能够在内地九市委托熟悉两地规则的执业人员,沟通与文件准备效率更高;
  • 机构层面,合伙联营提供了在一个法律服务机构内同时处理两地业务的可能,减少了在两地分别委托带来的信息传递损耗;
  • 需要注意业务范围的限制:取得大湾区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的是「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事务」,具体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是与内地执业律师完全等同的执业范围。

提示:本页只作政策与程序的一般介绍,不涉及任何机构或者个人的资质评价,也不提供结果预测。

五、下一步的核查动作

  1. 核对现行文本:确认国务院办公厅试点办法的最新版本(2023 年修订版自 2023 年 10 月 5 日起施行)与广东省配套办法的现行文本及有效期;
  2. 核对执业身份:确认对方持有的是内地律师执业证书还是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两者的业务范围不同;
  3. 核对机构形态:确认是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还是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
  4. 核对文书手续:跨境案件中的委托文件、授权与证据材料,注意公证与转递要求;
  5. 核对案件性质:涉及两地程序衔接的,先确定适用哪一边的法律与在哪一边启动程序。

六、常见误区

  • 「港澳律师可以直接在内地执业。」——需要通过专门考试并经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且从事的是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事务。
  • 「大湾区律师执业与合伙联营是一回事。」——前者是个人执业资质安排,后者是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联营制度,依据与条件不同。
  • 「拿证后可以在任何机构执业。」——不得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
  • 「政策文件一直有效,不用看版本。」——2020 年的试点办法已被 2023 年修订版取代,广东省配套办法也设有有效期,引用前必须核对现行文本。
  • 「联营所的业务范围与内资所完全相同。」——联营的业务范围由联营协议与有关规定确定,存在边界。
  • 「跨境案件在哪边起诉都一样。」——法律适用与管辖需要分别判断,涉港继承还与财产所在地、身份连接点密切相关。

法条索引

  •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2019 年 2 月公布,提出研究港澳律师在珠三角九市执业资质和业务范围问题)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修订(2019 年 11 月,写入港澳法律执业者通过特定考试取得大湾区珠三角九市执业资质、从事一定范围内内地法律事务的安排)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2020 年 8 月 11 日通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4 号,自 2023 年 10 月 5 日起施行;2020 年 10 月 5 日印发的同名办法同时废止)
  •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管理试行办法》(粤司规〔2021〕2 号,2021 年 12 月 15 日印发)
  •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2014 年印发,201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的修订版本将适用范围扩展至整个广东省)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规章,涉及代表机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业务的合作安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大湾区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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