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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生成内容必须标识:现行规则与制度沿革

规则已经不只是要求平台加水印:使用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用户,自己就负有主动声明与标识的义务。

先说结论

现行规则要求生成合成内容要标识,而且发布者自己也有标识义务。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施行。

  1. 标识分两类:显式标识(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与隐式标识(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2. 服务提供者对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生成合成内容,应当按规定添加显式标识;并按规定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
  3. 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
  4.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标识,也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

一、2023 年 1 月:《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确立标识义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0 日起施行,它第一次把「显著标识」写成了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其第十七条规定,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下列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服务,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

  • 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的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 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 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 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 其他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

该条第二款要求,提供前款规定之外服务的,应当提供显著标识功能,并提示使用者可以进行显著标识。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上述标识。

二、2023 年 8 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 2023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其第十二条规定: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

这一条在沿革上的意义是「接续」——把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标识义务明确挂到既有的深度合成规则上,避免出现规范空档。

三、2025 年 9 月 1 日:《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制定,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它把此前分散的要求做成了完整体系:

  • 定义与分类(第三条):生成合成内容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标识包括显式标识与隐式标识。
  • 显式标识的具体要求(第四条):针对文本、音频、图片、视频、虚拟场景等分别规定标识位置与方式;提供下载、复制、导出功能的,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 隐式标识(第五条):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
  • 传播平台义务(第六条):核验元数据中是否含有隐式标识,对生成合成内容或者疑似生成合成内容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提示标识。
  • 用户协议与告知(第八条):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
  • 用户发布义务(第十条):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
  • 处理与施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违反规定的,由网信、电信、公安和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创作者与账号运营者要做什么

对内容创作者而言,规则的落点很具体:

  1. 发布前确认平台上是否已经开启并使用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功能;
  2. 对 AI 生成或者合成的内容主动声明;
  3. 不使用去除水印、擦除元数据的工具处理生成合成内容;
  4. 二次剪辑、搬运他人生成合成内容后发布,同样需要按规则标识;
  5. 商业推广内容另需注意广告与商业宣传方面的规定,不能使用无法验证的证明材料。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用户申请服务提供者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的,服务提供者需要事先通过用户协议明确该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并依法留存提供对象信息等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第九条)。也就是说,「自己用」并不等于进入一个完全没有规则的区域。

五、企业与机构的内容素材流转管理

对企业与机构而言,标识义务会沿着内容供应链传导。可以做的准备包括:

  • 在素材入库环节检查是否带有 AI 生成合成标识,不擅自清除;
  • 对外发布环节留存标识操作与审核记录;
  • 与 MCN、代运营、外部创作团队在合同中约定标识义务归属与责任承担;
  • 收到异议或者投诉时及时核查素材来源与标识情况,并对已发布内容作相应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各平台提供的标识功能入口与呈现方式不同,规则要求本身是一致的;境外平台另有当地规则,本页只作一般介绍。

六、常见误区

  • 「标识是平台的事,创作者不用管。」——第十条明确规定了用户的主动声明与标识义务。
  • 「去掉水印只是小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标识,也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
  • 「只有图片和视频需要标识。」——生成合成内容的范围包括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
  • 「人工改过之后就与 AI 生成内容无关了。」——是否属于生成合成内容,要根据该内容的形成方式与办法第三条的定义判断,人工修改本身不当然免除标识要求。
  • 「我在自己电脑上生成、不对外发布就不用管。」——申请不含显式标识内容的用户,服务提供者需在用户协议中明确其标识义务与使用责任,并依法留存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法条索引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国信办通字〔2025〕2 号,2025 年 9 月 1 日施行)第三条(定义与显式、隐式标识)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第四条(显式标识的要求)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第五条(文件元数据中的隐式标识)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第六条(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的措施)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第九条(不含显式标识内容的提供与日志留存)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第十条(用户的主动声明与标识义务、禁止恶意处理标识)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规定的处理)
  •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3 年 1 月 10 日施行)第十七条(显著标识)、第十八条(禁止删除、篡改、隐匿标识)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 年 8 月 15 日施行)第十二条(对生成内容的标识)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文中施行日期以各规章公布文本为准;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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