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的是合作协议,所以不是员工」——这句话在争议里既不被当然接受,也不必然被推翻。判断落在同一件事上:有没有支配性劳动管理。
认定标准不是合同的名字,而是用工事实: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该标准的,不予认定。
实务中常见的做法是签订《直播合作协议》《艺人经纪协议》《主播经纪协议》,并在协议中写明「双方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非劳动关系」。这样的约定并非无意义,但它不能单独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后,审查的是实际履行状态:谁安排工作、谁提供条件、报酬怎么形成、违约后果由谁承担。协议名称与约定内容会作为证据之一被审查,但不会因为写了「合作关系」就终止判断。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这条在传统用工形态下很好用,但直播行业的用工方式让第二项的判断变得复杂:机构对主播的「管理」,多少属于劳动管理,多少属于合作中必要的协调与运营支持,需要逐项落到事实上看。
针对新就业形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 42 批指导性案例(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明确了三个要点:
这一标准并没有放松或收紧传统三要件,而是把审查重心明确为「管理的强度与性质」,并要求结合行业特点与个案情形分类判断。
把抽象标准落到证据上,通常围绕以下几组事实展开:
这些事实通常交叉出现,很难靠单一因素得出结论。
构成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应当支付二倍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并在第七条中列举了例外情形(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还涉及解除的劳动法保护、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
不构成劳动关系时:双方按合同关系处理。此时机构主张的违约金、解约赔偿、账号归属等问题,适用合同规则;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两者的差别不只是「有没有社保」,更在于违约责任的量级不同:劳动关系下,高额违约金条款受到劳动法的限制;合作关系下,则回到合同自由与司法调整的框架。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例如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工资支付凭证、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这条对双方都很实用:公司方应当完整保存上述材料,主播方可以据此在程序中要求公司提供相应记录。日常留存直播排期通知、收益结算单、聊天记录中的管理要求、账号归属信息,也是常见的证据方向。
机构一侧:如果本意确实是合作,就应当让实际履行与协议保持一致——避免固定打卡、固定底薪加严格考勤的组合;明确收益分成机制与结算方式;对工作要求以业务协作为由书面说明,而非以制度形式下达;同时保留完整结算与沟通记录。
主播一侧:签约前逐项核对直播时段、时长要求、收益结构、账号归属与解约条款;留存排期与结算记录;对超出约定的额外管理要求保留沟通痕迹;发生争议时先固定证据,再判断主张哪条路径。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结合个案用工事实判断,本页不提供结论性判断,也不指向任何具体当事人;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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