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遗嘱,内地亲属怎么取得香港遗产?
第一步不是分遗产,而是先取得香港高等法院授予的承办书。没有遗嘱的,拿到的是遗产管理书。
类型 法律问题解读
板块 家族财富管理与跨境继承
最后核校 2026-09
先说结论
在香港,死者遗下的遗产必须先由法院授予承办书,遗产代理人才能依法管理和分配。无遗嘱而去世的,取得的是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有遗嘱并指定了遗嘱执行人的,取得的是遗嘱认证书(Grant of Probate)。
- 程序载体是香港法例第 10 章《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授予由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作出。
- 无遗嘱时按香港法例第 73 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 4 条分配,其中最常见的情形是「配偶加后嗣」与「只有配偶」两类,分配结果差别很大。
- 谁有资格申请有先后顺序,通常按与死者的亲疏排列;多人同时符合条件时,实际由谁申请需要协商或由法院处理。
- 内地出具的证明文件通常需要「转递」才能在香港使用: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文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
- 香港遗产与内地遗产分别办理:香港的部分按香港程序申请承办书,内地的部分按内地程序处理,两条线不互相替代。
需要说明的是,跨境继承的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与香港法例的适用,本页只作程序与规则的一般介绍,不对任何个案的结果作预测。
一、两份承办书,先分清
香港的遗产承办由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出具授予文件,两类最常见:
- 遗嘱认证书(Grant of Probate):发给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适用于有遗嘱且遗嘱中指定了执行人的情形。
- 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发给遗产管理人,适用于没有遗嘱,或者遗嘱中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情形。遗产管理人通常是死者的近亲,例如配偶、子女或者父母。
「遗产代理人」是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的统称。这名代理人有权处理死者的遗产,包括管理与分配相关资产给受益人。因此对内地亲属来说,能不能参与分配,前提是先把承办书办出来。
也有部分财产不走承办程序,例如以联权共有方式持有的物业、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赔偿等,这类例外需要结合具体持有形式判断。
二、无遗嘱时谁可以申请
无遗嘱而去世时,可以申请遗产管理书的人有先后顺序,通常按与死者的亲疏程度排列,例如配偶、子女、父母,再到兄弟姐妹等。实务中常见的两类问题是:
- 多人同时符合条件:需要协商由谁出面申请,或者由其中一人申请并取得其他人的同意文件;协商不成时可能需要在程序中处理争议。
- 符合条件的人不愿或无法申请:例如年事已高、长期不在香港、联系不上,这时其他顺位的人能否申请、需要补办什么文件,需要按承办处的要求逐项处理。
申请前通常还要做一件事:查找死者是否留有遗嘱。若在颁授遗产管理书之后才发现遗嘱,处理方式与颁授前发现不同。
三、无遗嘱时遗产怎么分
分配规则集中在香港法例第 73 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 4 条。以下按常见情形说明,具体适用以条文与个案事实为准:
- 只遗下配偶,没有后裔、父母、全血亲兄弟姐妹或其後嗣:剩余遗产(扣除债务、税项、葬礼费用、法律及遗产管理费用后)全部由在生的配偶取得。
- 遗下配偶及后嗣:配偶先取得死者的全部非土地实产,以及剩余遗产中的 50 万港元(连利息);在上述款项拨出后,剩余遗产分成两半——一半归配偶,另一半平均分给死者的所有子女(后嗣以法定信托形式持有)。
- 没有遗下后嗣,但遗下配偶以及父母或全血亲兄弟姐妹等人:配偶先取得全部非土地实产,以及剩余遗产中的 100 万港元(连利息);之后剩余遗产分成两半,一半归配偶,另一半分给死者的父母。
- 遗下后嗣但无在世配偶:剩余遗产在后嗣之间按规则分配,子女均在生的平均分配;某子女先于死者去世并留下子女的,由该已故子女的子女取得其本应取得的份额。
另有一项与内地亲属有关的规则值得留意:就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香港在 1993 年 6 月 19 日之后的规则已作调整,父母在该日之后去世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遗产继承权。
四、内地亲属要准备哪些文件
承办处对文件的真实性要求较高,内地形成的事实与文书通常需要经过一套固定流程:
- 死亡证明:证明死者已经去世,并载明日期与地点。
- 亲属关系证明:证明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以及继承人的范围,例如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必要时需要提供结婚证明、出生证明、户籍或人事档案材料。
- 婚姻与子女状况的证明:是否存在配偶、婚姻的次数、是否有子女,这些直接影响第 4 条的适用情形。
- 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住址与联系方式材料。
- 内地文书的转递:发生在中国内地或者需要在香港使用的文书,通常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文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后转递。当事人一般需要亲自到香港办理需要签名的公证文书,不能以视频或遥距方式见证签名。
- 遗产清单与价值材料:香港的银行账户、证券、物业等资产明细,通常需要另行向相关机构查询或申请证明。
由于文件要求可能随个案与承办处的实务口径变化,办理前建议先确认最新清单。
五、内地与香港两条线要分别走
涉港继承经常被误当成一件事,实际上是两条各自独立的线:
- 香港线:向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申请承办书,由遗产代理人依香港法例管理并分配在港遗产。
- 内地线:内地遗产按内地程序处理。涉及继承的有公证与诉讼两条路径;内地继承人之间如对遗产分配有争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条线之间会有衔接问题,例如香港的遗产管理书在内地使用、或者内地出具的亲属关系与遗嘱状况证明在香港使用,通常都需要经过前述的公证与加章转递程序。因此实务上更常见的做法是:先把继承人的范围和各自身份确认清楚,再分别推进两条线的程序,避免两边对同一份证明材料的表述不一致。
六、常见误区
- 「内地亲属可以直接去香港的银行把钱取出来。」——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遗产的管理与分配需要先取得法院授予的承办书,由遗产代理人处理。
- 「没有遗嘱,财产就按内地的继承顺序分。」——在港遗产的分配适用香港法例第 73 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规则与内地并不相同,例如配偶可先取得定额款项后再分配余款。
- 「内地做的公证直接拿到香港用就行。」——用于香港的文书通常需要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文件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 「只要亲属关系公证办好了,遗产就一定能拿到。」——承办书是管理与分配的前提,亲属关系证明只是其中一项材料,还涉及继承人范围、遗产清单等多项内容。
- 「可以先分配、后补办手续。」——未经授予擅自处理遗产可能引发责任问题,正确顺序是先取得承办书。
- 「香港和内地只能选一边办。」——两地遗产适用各自的程序,通常需要分别办理,并注意两份文件之间的表述衔接。
法条索引
- 香港法例第 10 章《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遗产承办程序与授予)
- 香港法例第 73 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 4 条(无遗嘱去世者遗产的分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顺序)、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先析产再继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放弃继承的书面形式要求与受遗赠的表示期限)
- 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内地使用的香港文书与香港使用的内地文书之审核、加章转递)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