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到期后对方还在卖货怎么办?
到期后继续卖,先分三种情况:继续生产新的、销售许可期内已经生产的库存、以及把标志换到别的品类上——三种的定性和索赔范围都不一样。
类型 法律问题解读
板块 文化娱乐
最后核校 2026-09
先说结论
授权到期后的处理,第一步是固定「到期之后还在用」的事实,第二步是判断属于哪种情形:
- 继续生产并销售新的商品: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或者商标性使用,构成著作权侵权或者商标侵权,可以直接主张停止侵权与赔偿。
- 仅在销售许可期内已经生产的库存:需要结合许可的性质、约定的清算安排、以及该商品是否在许可期内已经合法投入市场来判断。很多授权合同会约定一个清货期(sell-off period),没有约定的,事后主张的难度会明显上升。
- 超出许可范围使用:例如许可的只是某一品类、某一区域、某一渠道,对方用到了其他品类、区域或者渠道。《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明确,未经许可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期限、数量等情形。
一、先把「到期」这件事的证据做实
这类纠纷输在证据的情况比输在法条上的多。需要固定四组材料:
- 授权关系的起点与终点:合同、补充协议、续约或者不续约的通知、邮件往来;特别要注意合同中的自动续约条款与通知期约定,避免出现「以为到期了,其实自动续了一年」;
- 许可范围:许可的权利类型(著作权中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商标使用权)、商品或者服务类别、地域、渠道、期限、数量;
- 到期后仍在使用的证据:销售页面截图与录屏(含时间)、购买公证或者时间戳、平台销量与评价记录、发货单据、宣传物料;
- 损失与获利的基础数据:对方的售价、销量、是否标注授权关系、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
取证的时点很关键:侵权行为的证据最好在发现后尽早固定,避免商品下架后无法举证。
二、定性: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还是违约
同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触碰三条线,选择哪条线主张,直接影响举证难度与赔偿计算:
- 著作权路径:《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列举了侵权行为类型,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第五十四条则规定了赔偿的计算方式。
- 商标路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四十八条则对「商标的使用」作出界定,即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 违约路径:合同已经约定期限,到期后仍继续使用,首先构成违约;可以依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要求结算未付的许可费。
三条路径可以并用,但要注意避免重复计算同一损失。实务中的稳妥做法是:以停止使用与结算欠付费用为主要请求,把侵权赔偿作为补充或者替代请求,并在起诉前核算清楚数额的构成。
三、合同里的关键条款怎么用
授权到期后的处理效果,八成取决于合同写了什么。审查时重点看六处:
- 期限与续约:届满时间、自动续约的条件、不续约的通知期与通知方式;
- 清货期:是否约定到期后的库存处理窗口、窗口内的销售是否需要另行结算许可费、窗口届满后未售出商品的处置方式;
- 范围界定:品类、区域、渠道、数量分别写明,而不是笼统写「在某领域内使用」;
- 到期后的义务:停止使用、下架、销毁物料、返还样带与素材、注销门店与账号、移交客户信息、变更企业名称与店铺名称;
- 结算与审计:许可费的计算基础、报告义务、审计权、逾期付款的责任;
- 违约责任:违约金标准、损失计算方式、是否约定最低赔偿额。
如果合同中没有清货期与到期后义务的约定,事后主张「库存也不能卖」会比较困难;反之,如果约定了很宽的清货期,主张的重点就应当放在欠付费用与超范围销售上。
四、许可使用与备案:商标一侧的特殊考虑
如果许可的对象是注册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三条提供了几项必须注意的规则:
-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些规则带来两个实务后果:一是到期后对方仍在销售标有其名称的商品,可以直接据此主张其不再具备使用依据;二是备案信息与公告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核实,是固定授权关系起止时间的便利证据。另外,《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这是被控侵权一方常用的抗辩方向,权利人应提前准备使用证据。
五、索赔:从停止侵权到赔偿数额
请求的类型与顺序通常如下:
- 停止侵权: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下架链接、清理库存与宣传物料;
- 消除影响:如果对方宣传自己是授权方、造成消费者混淆,可以要求其发布更正声明;
- 赔偿损失:《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合理开支: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可以在赔偿数额之外一并主张;
- 结算与违约责任:许可期内未结算的许可费、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另行主张;这两部分与侵权赔偿不重复计算。
六、非诉讼的推进方式
大多数这类纠纷不会走到判决。低成本路径包括:
- 发函:以书面形式要求限期停止使用、下架链接、报送销量并结算费用,函件内容尽量具体到链接、店铺与商品型号;
- 平台投诉:著作权一侧可以通过平台的侵权投诉渠道处理,商标一侧可以通过商标侵权投诉处理;投诉前准备好权属证明与授权关系材料;
- 行政投诉:商标侵权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请求查处;
- 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前申请证据保全;
- 谈判要点:把停止使用、结算欠费、库存处理与后续合作方向放在同一份方案里谈,比只强调追责更容易达成;
- 执行层面:达成协议后约定明确的履行期限、违约后果与检查方式,避免「签了也不执行」。
七、常见误区
- 「合同到期,对方手里的货就不能卖了。」——能否继续销售库存取决于是否约定了清货期、商品是否在许可期内合法投入市场等因素,需要具体判断。
- 「过期后不能用商标法追究,只能用合同法。」——到期后未经许可的商标性使用,可能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可以并行主张。
- 「口头同意过就算了。」——许可范围、期限、清货安排的变更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否则难以证明双方的意思。
- 「许可备案只是形式。」——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且备案信息是固定授权起止时间的便利证据。
- 「三年没用过的商标也能拿到赔偿。」——被控侵权人可以提出未使用的抗辩,权利人可能被要求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 「对方换了标志就没事了。」——更换标志后如果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或者落入其他权利范围,仍可能构成侵权;同时可能构成违约与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法定解除、解除后的恢复原状与赔偿、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为损失赔偿额,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为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侵权行为类型: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赔偿数额的计算: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适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惩罚性赔偿;难以计算时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的质量监督义务;须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须报商标局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商标的使用:用于商品、包装、容器、交易文书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被控侵权人可以提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的抗辩)
-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第八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形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期限、数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混淆行为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姓名等)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