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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要花多少钱?——法院收的、机构收的、最后谁承担

「离婚要花多少钱」里能提前算清的,只有法院收的那两笔:案件受理费与申请费。剩下的两笔——机构的鉴定评估费、律所收的律师费——性质完全不同。先分性质,再谈谁承担。

先说结论

离婚诉讼里的支出分四类,规则各不相同。能提前算清的只有法院收取的两笔:案件受理费与申请费;鉴定评估费由机构收取,律师费不属于诉讼费用。

  1. 案件受理费:离婚案件每件 50 元至 300 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按 0.5% 交纳。
  2. 申请费:申请保全措施的,按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分段交纳,但最多不超过 5000 元。
  3. 鉴定费、评估费: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4. 谁承担: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由法院决定;离婚案件另有专门规则——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决定。
  5. 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一、先把钱分成四笔:性质不同,规则完全不同

问「离婚要花多少钱」,第一步不是算数字,而是把钱拆开。离婚诉讼里的支出分四类,收费主体、能不能退、最后由谁承担,四类的规则都不一样。

  • 案件受理费——由人民法院收取,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标准交纳;
  • 申请费——由人民法院收取,例如申请财产保全;
  • 鉴定费、评估费、拍卖变卖等费用——由鉴定、评估等机构收取,不进法院的收费科目;
  • 律师费——由律师事务所收取,不属于诉讼费用。

把四类混在一起,就会生出两种相反的误解:一种以为「法院按财产比例收费,房子越值钱越贵」;另一种以为「对方败诉,我花的钱全能让他出」。两类都不准确。

二、第一笔·案件受理费:50 元至 300 元,超 20 万元的部分按 0.5%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非财产案件的交纳标准,其中第 1 目就是离婚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至 300 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 交纳。

三个最容易读错的地方:

  • 「50 元至 300 元」是一个幅度,具体数额由受诉法院在该幅度内确定;
  • 20 万元以内的部分不另收——计费对象是「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不是财产总额。用总额乘 0.5%,一定会算高;
  • 这里的「财产总额」,一般指你请求分割的财产价值,不是双方名下的全部财产。

同一条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第十三条第(二)项等规定的幅度内制定本地的具体交纳标准。所以跨地区诉讼时,具体数额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为准,不要照搬经验。

三、第二笔·申请费:财产保全是「有上限」的

很多人不敢申请财产保全,是担心「按财产金额的比例交费,金额越大越贵」。这个担心不成立——保全的申请费是封顶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费的交纳标准。其中第(二)项: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 1000 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 30 元;超过 1000 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 交纳;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 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 5000 元。

也就是说,无论保全的财产是 200 万元还是 2000 万元,申请费的上限都是 5000 元。这一点在离婚案件里尤其值得记住,因为财产保全常常是决定性的动作:

  • 对方有转移、变卖财产迹象时,先保全再谈,通常比事后追讨有效;
  • 保全过程中掌握到的财产线索(账户、房产等),本身也是后续谈判与举证的信息来源。

申请保全通常要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五条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担保数额不是照搬保全标的额,做方案时要把这一块单独留出空间。

四、第三笔·鉴定费与评估费:不是法院收的

房产有争议需要评估、股权需要审计、签名需要鉴定时,产生的费用由评估机构、鉴定机构收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把这类费用的性质写得很清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两点实务提醒:

  • 通常是申请方先垫付;
  • 这类费用在最终处理时可以主张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分担,实务中常见由双方按财产分割的比例承担。所以方案里要把评估费、鉴定费单独列一项,不要并进「诉讼费」笼统估算。

五、第四笔·律师费:不属于诉讼费用

律师费不属于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把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限定为三项: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律师费不在其中。

因此,律师费原则上由委托方自行承担,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本文不涉及任何具体的收费数额与方案——这类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标的额与工作量单独判断。

六、这四笔钱最后谁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第二款接着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离婚案件还有一条专门规则,很多人不知道。同一部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也就是说,离婚案件并不简单套用「谁输谁付」,顺序是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才由法院决定。

如果以调解方式结案,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费用负担是可以连同财产、抚养一并放进调解方案里谈的。

另外,交纳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第四十四条明确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 30%。申请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以及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材料。

七、常见误区

  • 「受理费按分到的财产总额乘 0.5%。」——不对。离婚案件财产总额 20 万元以内的部分不另行交纳,只对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按 0.5% 计算。
  • 「保全标的越大申请费越贵,所以不敢保全。」——不对。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 5000 元,不会随保全财产数额无限累加。
  • 「对方败诉,我花的钱全部由他承担。」——不准确。律师费不属于诉讼费用,原则上由委托方自担;鉴定费、评估费先由申请方垫付,最终能否转由对方承担、承担多少,取决于案件处理结果与法院决定。
  • 「离婚案子和别的案子一样,谁输谁付诉讼费。」——不对。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法律规定的顺序是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决定。
  • 「先起诉再说,费用等判了再算。」——受理费与申请费都要预交: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 7 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费用安排要在起诉前做,不能等到判决。

法条索引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限于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与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费用)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鉴定、评估、拍卖变卖等费用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 1 目(离婚案件每件 50 元至 300 元;财产总额超 20 万元的部分按 0.5% 交纳)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申请保全措施的申请费标准;最多不超过 5000 元)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案件受理费与申请费的预交期限)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由法院决定分担)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一条(调解结案的费用负担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决定)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交纳确有困难可申请缓交、减交、免交;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准予减交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 3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五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可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核校日期:2026-10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国务院令第 481 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解释原文。受理费具体数额由受诉法院在其幅度内确定,各省可在法定幅度内制定本地标准;费用分担以受诉法院的处理为准。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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