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飞单,公司能追责吗?
追责能不能成立,取决于三点:经纪人是以什么身份在做事、公司有没有把客户信息和佣金归属写清楚、以及被带走的是「客户关系」还是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类型 法律问题解读
板块 文化娱乐
最后核校 2026-09
先说结论
飞单的典型特征是:经纪人利用职务或者受托身份获取的客户资源,绕开公司直接与客户成交并收取报酬,公司因此失去本应取得的佣金。追责路径取决于经纪人是以什么身份在做事:
- 劳动关系下的员工:重点是竞业限制、保密义务与违反忠实义务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允许约定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股东或者高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第一百八十一条列举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未经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等行为;第一百八十六条则规定,违反前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归入权)。
- 受托人或者中介人身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五条则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反过来,如果经纪人是以公司的受托人身份作业,其绕开公司自行牟利的行为也构成对公司利益的侵害。
- 举证的重心在客户信息与佣金流向:要证明客户信息属于公司投入形成的资源、证明成交发生在经纪人任职或者受托期间、证明佣金的实际收取方。三点缺一,追责的成功率都会明显下降。
一、先确定法律关系:三条路径不能混用
同一份「飞单」事实,可能对应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完全不同:
-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涉及竞业限制、保密义务、违反忠实义务的赔偿责任;争议需要先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 公司治理关系:如果对方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公司法》的忠实义务与归入权,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归入所得收入;
- 合同关系:如果双方是委托、居间、中介等民事合同关系,按约定与《民法典》合同编处理。
身份判断优先于请求选择。实务中最常见的错误是:明明对方是股东兼高管,公司却只按劳动争议处理,导致归入权这条更直接的路径被放弃;或者相反,把普通员工按公司法路径起诉,主体不适格。
二、合同里最该写清楚的六件事
飞单纠纷的结果,很多时候在签约阶段就已经决定:
- 独家性:明确是否为独家经纪或者独家代理,以及违反独家性的后果;
- 客户归属:明确客户信息、渠道资源、联系记录属于公司所有,任职或者受托期间获取的客户资源在关系终止后的处理方式;
- 佣金归属:明确佣金、返点、返佣、渠道费的收取主体,禁止个人代收;并约定公司对交易记录的核查权;
- 保密与竞业:约定保密范围与期限;如需竞业限制,应当同时约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与经济补偿;
- 违约责任:区分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避免只写一句「赔偿一切损失」;
- 关系终止后的义务:交接清单、账号与设备交回、客户告知安排、离职后的存续义务。
其中「客户归属」条款是最容易被忽略也最要紧的一条。没有这一条,公司在举证时往往只能证明「这是我们的客户」,而无法证明「对方负有不得带走的义务」。
三、中介与委托关系中的规则
如果经纪人是以中介人或者受托人的身份作业,两条规则需要区分:
- 中介合同的报酬:《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确定中介合同的性质;第九百六十五条处理的是「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的情形,方向是保护中介人的报酬请求权。这一点要特别注意:如果公司是委托人,而经纪人是中介人,那么适用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获利方可能不是公司。
-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这条规则对经纪业务的实际影响是:纯粹的委托关系存在被随时解除的风险,因此实务中经纪合同通常设计为混合合同,把经纪、推广、宣传、知识产权授权等多个事项打包约定,以避免整体被任意解除。
四、高管与股东的忠实义务与归入权
这是公司最有力的工具,但前提是主体身份成立:
- 忠实义务的范围:第一百八十条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同时负有勤勉义务;
- 具体禁止行为:第一百八十一条列举了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或者财产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利用职务便利贿赂或者收受贿赂,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等;
- 商业机会与同业经营: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有已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决议通过、或者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归入权: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条的意义在于,公司不必先去证明自己的损失数额,只需证明对方取得了收入。
需要注意: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同业经营是「报告加决议」的例外结构,而不是绝对禁止。因此公司在起诉时应当先核查有没有相应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五、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
这两项工具各有门槛:
- 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限定人员范围仅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明确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补偿标准、违约金是否过高,都是常见争议点,可依《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定请求调整。
- 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保密措施、员工与离职后的管理、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作了细化规定。其中的关键在「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没有保密协议、没有权限分级、没有访问留痕的情况下,客户名单通常难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 劳动争议的程序:竞业限制纠纷一般按劳动争议处理,需要先经仲裁;涉及归入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的事实,在后续程序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合规提示:人社部门关于企业实施竞业限制的合规指引提示,竞业限制应当限于确有必要的岗位与人员,并对补偿标准与范围作出合理约定,避免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大幅调低违约金。
六、证据与索赔
举证清单大体固定:
- 身份与义务:劳动合同或者经纪合同、岗位与职责说明、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股东与高管任免文件、培训与制度签收记录;
- 资源归属:客户台账、CRM 记录、公司投入的推广费用与渠道凭证、账号与后台权限记录;
- 飞单事实:客户与经纪人的直接沟通记录、绕过公司的成交凭证、佣金支付流向、第三方公司的工商信息与关联关系;
- 损失数额:本应取得的佣金比例与计算依据、对应项目的成交金额;
- 收入数额:主张归入权时需要证明对方实际取得的收入;
- 措施与保全:证据可能灭失的,及时申请保全;对方可能转移财产的,考虑申请财产保全。
请求构造上的提示:主张归入权(第186条)与主张损失赔偿(第90条或者合同法路径)是两种不同的计算方式,建议在起诉时明确主请求与备位请求,避免因计算方式不清导致部分请求不被支持。
七、常见误区
- 「员工飞单直接告侵权就行。」——先判断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要走劳动争议仲裁,高管与股东可以适用公司法上的归入权。
- 「客户名单一定是商业秘密。」——需要同时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项要件。
- 「竞业限制可以随便签。」——人员范围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应在限制期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 「禁业条款写了就一定有效。」——未支付经济补偿、限制范围过宽或者期限过长的,效力会被重新审查,违约金也可能被调低。
- 「高管一定不能自己开同类公司。」——第一百八十四条采用「报告加决议」的结构,经报告并经决议通过的可以例外。
- 「用归入权就和损失无关了。」——归入权针对的是对方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与公司自身损失的计算路径不同,可以分别主张但要避免重复计算。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的定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及赔偿责任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全面履行义务、违约责任与损失赔偿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禁止侵占财产、挪用资金、收受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同业经营的报告与决议例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事项与竞业限制约定、按月给予经济补偿、违反约定的违约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6号,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保密措施与相应责任作出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竞业限制相关争议的处理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相关条款)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人社厅发〔2025〕40号,关于竞业限制的必要性、范围与经济补偿的合规要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定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