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去世了,股权怎么办?
要分成两件事:股权本身(财产权)当然进入遗产,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能不能继承,先看章程有没有另外规定。
类型 法律问题解读
板块 商事业务
最后核校 2026-09
先说结论
《公司法》第九十条给出了直接答案: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判断顺序是:先看章程,章程没有限制的,继承人直接取得股东资格;章程有限制的,按章程规定的路径处理。
- 股权中的财产权利属于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股权中的财产性权益随之进入继承程序,按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办理。
- 「章程另有规定」不等于可以剥夺继承人的财产利益。章程可以就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程序作出安排,例如要求经其他股东同意、设定转让或者由公司回购,但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仍应实现。
- 继承后要落实到登记与名册。《公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第八十六条明确: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请求办理变更登记;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继承人主张股东权利的时点,同样落在名册记载上。
- 出资义务不会因为继承而消失。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已届期未缴足即转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八十八条)。但要注意时间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12月24日明确,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的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行为。
一、先分清股权与股东资格
这两件事常常被当作一回事,实际后果完全不同:
- 股权(财产性权益):属于遗产范围,继承人有权取得其对应的经济利益,包括已分配未领取的利润、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份额等;
- 股东资格:即作为公司成员的地位,包括参加股东会、表决、查阅账簿、担任职务等权利,是否当然取得取决于章程。
公司章程如果直接写成「股东死亡后公司可强制回购其股权」,或者「继承人不得成为股东」,在效力上需要区分:限制的是资格取得,财产价值通常仍要通过回购、折价补偿等方式实现。把这条界限说清楚,是这类纠纷解决的第一步。
二、章程的常见三类设计与审查要点
实务中章程的处理方式大体分三类:
- 完全放开:未作特别约定,继承人依第九十条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 附条件取得:约定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须经其他股东一定比例同意,未获同意时由其他股东受让或者公司回购;
- 限定继承主体:约定继承人仅继承财产权益,不取得股东资格,由公司按照约定的计算方式受让。
审查章程时重点看四件事:章程是否经过合法程序通过并在登记机关备案;条款是否剥夺了继承人取得财产价值的基本权利;回购或者受让的价格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多长;以及该条款对本次继承是否适用(例如章程修改的时间是否早于股东死亡时间)。
三、继承的手续顺序
财产权利与股东资格的确认之后,落地手续按下面的顺序走:
- 确定继承人与继承份额:有遗嘱的按遗嘱,无遗嘱的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确定顺序、代位继承与份额;
- 存在多人的,建议先就股权归属达成书面一致,避免出现「多人共同继承但无人能对外代表」的状态;
- 向公司提交继承的证明材料,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办理变更登记(第八十六条);
- 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该章程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第八十七条);
- 整理与继承有关的财务事项:已分配未支付的利润、股东借款、未报销费用、社保与薪酬结算;
- 涉及未缴出资的,评估出资义务的承担与缴纳安排。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拒绝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继承人就股东资格问题可以提起诉讼,并以公司为被告。
四、出资义务与时间效力
继承股权的人往往不知道自己接手的是「认缴未缴」的义务。三点要记住:
- 出资期限是有约束的:《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要求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国务院的规定对存量公司设置了三年过渡期。
- 转让时的责任分配:第八十八条规定,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已届期未缴足即转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需要交代时间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2024年12月24日)明确,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的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行为。继承本身不是股权转让,但继承后如果再行转让,就需要按转让行为发生的时间点判断适用哪一版规则。
另外,《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有权要求出资人缴纳未缴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这是一个容易在事后才被发现的重大风险点。
五、税务与遗产管理人
股权继承涉及的税务处理要按财产转让与所得的性质逐项核对。《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具体是否形成应税所得、计税基础如何确定,应当结合当时的税收规定与个案事实判断,必要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印花税等税种的适用,也应当在具体交易类型下单独核对。
遗产管理人在这一环节有实际价值。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流失、处理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对持有公司股权、需要行使表决权或者参与公司决策的遗产而言,先明确管理人,往往能避免「股东名册上还是被继承人、公司决策无法进行」的僵局。
六、可以提前做的安排
对股东本人而言,三件事比事后争论更有用:
- 核对章程中的股权继承条款,明确继承人取得资格的条件与股权价值的计算方式;
- 通过遗嘱明确股权的归属与处分方式,并在必要时同时指定遗嘱执行人,使其依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直接担任遗产管理人;
- 对股权价值较高、继承人有多个或者存在不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的情形,评估由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受让、分期支付、或者通过保险安排预留资金等方案的可行性;
- 定期复核:股东家庭结构、章程条款与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后,原来的安排可能不再适用。
七、常见误区
- 「股权是遗产,股东资格当然也是。」——股东资格能否继承取决于章程有没有另外规定。
- 「章程写了继承人不能当股东,就一分钱也拿不到。」——限制的是资格取得,财产价值通常仍需通过回购或者折价补偿实现。
- 「登记改完了才算股东。」——依第八十六条,受让人(包括继承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 「改章程还要开股东会。」——第八十七条明确,因股权转让而修改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 「人去世了,没缴的出资就不用缴了。」——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进入破产程序后还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 「旧案也按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4日的批复,该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的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行为。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六条(转让股权应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与办理变更登记;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七条(公司应及时注销原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修改章程与股东名册;该章程修改不需股东会表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出资证明书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已届期未缴足即转让的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 《国务院关于实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存量公司出资期限的三年过渡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2024年12月24日;该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的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要求出资人缴纳未缴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法定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与份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责任与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财产转让所得等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