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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别人的音乐做短视频背景,要授权吗?

平台音乐库里能点「使用」,不等于你可以随便用:要分清平台拿到的是哪一项权利、你的视频又构成哪一种使用。

先说结论

原则上需要授权,例外只有《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短视频配乐同时涉及两个层面:词曲著作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与录音制作者权(使用录音制品时)。两者可能不属于同一权利人,需要分别确认。

  1. 先确认对象。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作品包括音乐作品等;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第四十二条)。
  2. 再确认使用方式。把音乐作为短视频背景上传到平台,通常涉及对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以及使用录音制品时的相应权利。
  3. 然后看有没有合理使用空间。第二十四条列举了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的情形,但要求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商业推广、带货、账号运营等场景通常难以落入其中。
  4. 最后看平台授权范围。平台音乐库中的曲目通常附带授权说明,授权的权利人、地域、期限、用途与是否可商用各不相同;平台取得某一项权利,不等于获得了全部权利。

一、一首歌上可能站着哪几个权利人

这是配乐问题最容易被忽略的地方。同一首歌可能同时存在:

  • 词曲作者(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涉及复制、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 表演者,涉及表演者权;
  • 录音制作者,即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涉及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
  • 集体管理组织或版权代理方,可能经授权代为发放许可。

「我买了音乐平台的会员」解决的是收听服务,不等于取得了对外传播的许可;「这首歌在平台上可以免费下载」也不等于可以用于商业视频。需要核对的是许可内容本身。

二、三种典型场景的授权判断

  • 个人分享类短视频: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是否属于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需具体判断;即便主张合理使用,也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商业推广、带货、品牌宣传类短视频:以推广为目的使用通常不能主张合理使用,应当取得相应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录音制品的还需要一并确认录音制作者权。
  • 二创类内容(混剪、改编、变速、重编曲):涉及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仅在平台曲库中标注「可商用」一般不足以覆盖改编后的使用形态。

共通的判断顺序是:先确认权利对象,再确认使用方式,最后看许可是否覆盖。

三、平台授权范围要核对到什么程度

平台标注的授权通常是有限制的,值得逐项核对:

  1. 权利人:许可方是平台、唱片公司还是集体管理组织,是否有权就你使用的具体曲目发放许可;
  2. 使用权项: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还是仅限于平台内使用;
  3. 使用场景:是否允许商业用途、是否允许二次改编、是否允许跨平台发布;
  4. 地域与期限:许可的有效范围与时长,是否随平台规则变更而调整;
  5. 留痕:保留授权页面截图、许可编号、平台规则版本与使用时间,便于日后举证来源合法。

平台曲库与用户协议会更新,遇有争议时需要还原使用当时的版本,这一点决定了留痕的必要性。

四、被投诉或者被起诉了怎么办

权利人主张权利时,处理路径通常分两支:

  • 对平台一侧: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通知的形式要件、转送与反通知程序,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与责任边界。作为使用者,可以通过平台申诉程序提交自己已获授权的材料。
  • 对使用行为一侧:需要准备的是合法来源与授权范围的证据(授权页面、许可协议、购买记录、平台规则版本),或者说明使用属于合理使用并符合第二十四条的限定条件。

关于赔偿,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赔偿数额的计算顺序: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权利使用费确定;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法释〔2026〕7 号《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施行,其对「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计算基数的确定以及倍数上限作了细化,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的赔偿数额总额最高为计算基数的五倍,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该总额之外另行计算。

五、降低风险的操作顺序

  1. 先判断内容性质:是个人表达分享,还是带有推广、带货、品牌宣传目的;
  2. 优先使用平台曲库中明确标注可用于当前用途的曲目,并保存授权页面与规则版本;
  3. 需要改编、混剪、变速的,另行确认是否取得改编相关授权;
  4. 需要使用曲库之外的音乐时,向词曲著作权人与录音制作者(或其代理方)分别确认;
  5. 视频发布后在收到通知时及时处理,保存申诉与沟通记录;
  6. 对已积累的存量视频定期自查,尤其是跨平台分发与后续商业化使用的情形。

六、常见误区

  • 「平台曲库里的音乐随便用。」——授权范围各有不同,需要核对权利人、权项、场景、地域与期限。
  • 「标注了来源就不侵权。」——指明作者与作品名称是合理使用的条件之一,不是授权本身。
  • 「不是商业用途就一定免责。」——第二十四条列举的是具体情形,「非商业」并不当然成立合理使用。
  • 「买了会员就等同于取得许可。」——会员解决的是平台内的收听服务,与对外传播的授权是两件事。
  • 「剪辑改编一下就不算原来的作品。」——改编涉及改编权,仍然需要取得许可。
  • 「删掉视频就没事了。」——删除有助于止损,但已经发生的侵权事实仍可能被主张责任。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 年 11 月 11 日修正,2021 年 6 月 1 日施行)第三条(作品的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含第十一项广播权、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著作权归属与署名推定;合作作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视听作品等的著作权归属与权利保护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与适用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音制品的传播与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侵权行为类型;赔偿责任的计算与惩罚性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侵权复制品的处理与合法来源抗辩)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通知、转送与反通知程序)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件与责任边界)
  • 法释〔2026〕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6 年 5 月 1 日施行;故意与情节严重的认定;赔偿总额最高为计算基数的五倍)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具体使用是否侵权、许可是否覆盖,须结合曲目权利状态与使用方式判断,本页不提供结果预测;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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