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打赏的返还
判断顺序是固定的:先看孩子几岁,再看这笔钱与他的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最后才谈退多少、谁来举证。
类型 实务案例分析
板块 文化娱乐
最后核校 2026-09
先说结论
先按年龄分成两类: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二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监护人主张返还的,通常可以全额主张;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九条)。
- 效力判断的条文是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也就是说,「是否相适应」是核心争议。
- 行为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后果,适用第一百五十七条: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平台一侧有法定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要求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进一步要求合理限制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 举证是这类案件的实际难点:需要证明实施打赏行为的是未成年人本人,而不是账号注册的成年人。账号归属、支付账户、设备使用、直播内容、家庭成员的日常安排在证据中的作用,比金额本身更关键。
一、先按年龄分层:无效与效力待定
三种情形要分开处理:
- 不满八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原则上应当返还;此时不需要讨论是否「相适应」。
-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此年龄段相适应的小额消费(例如购买普通虚拟道具、订阅常规服务)通常有效;明显超出其年龄、智力水平的大额充值、打赏,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效力存在瑕疵,可以主张不生效、无效或者撤销。
- 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独立有效。
判断「相适应」时,实务中通常综合考虑未成年人所在年龄段、家庭经济状况、消费的金额与频次、消费发生的时间与场景、以及是否受到诱导。同样的金额,在不同家庭背景下结论可能不同。
二、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与「钱去哪了」
打赏通常包含两个环节:先用真实货币充值购买虚拟货币或者虚拟礼物,再把虚拟礼物赠送给主播。两个环节的合同性质不同,返还时的对象也可能不同:
- 充值环节:与平台之间的服务或者买卖合同关系,返还款项的请求通常直接指向平台;
- 打赏环节:与主播或者平台形成赠与或者服务对价关系,涉及款项是否已经结算、是否已经分配;
- 谁应当承担返还义务,取决于合同相对方与款项去向,因此诉讼中往往需要同时查明平台的分成规则与结算周期。
这也是为什么向平台主张通常是更直接的路径:平台掌握完整的充值、消费、结算记录,也承担着前面提到的消费管理与核验义务。
三、平台与监管侧的规范要求
几条现行规范可以直接引用: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要求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并按不同年龄阶段合理限制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该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央文明办等四部门《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2022年):明确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各类打赏服务,并要求平台对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情形及时查核,属实的按规定办理退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曾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确立了未成年人网络充值、直播打赏的效力判断方法以及认定无效后的处理,并明确认定各方过错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缔约过程、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情况等因素。
四、退多少:返还范围怎么确定
「应退尽退」不是所有的情形都全额退还,实践中需要考虑三层扣减:
- 相适应的部分: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小额消费通常有效,这部分不在返还范围内;
- 已实际消耗且无法返还的部分:如已经使用、已经消耗的虚拟物品,可能按折价补偿处理;
- 过错分担:监护人是否妥善保管支付工具与密码、是否疏于管理,往往影响最终的责任比例;平台是否尽到核验与消费管理义务,也同样纳入衡量。
因此,主张返还时的表述方式很重要:与其笼统请求「全额退还」,不如按时间线列明每一笔充值与打赏的金额、对应的消费内容、是否属于相适应的小额消费,再主张应返还的具体金额。
五、证据准备:证明「是孩子在使用」
这类案件的关键从来不是金额,而是主体。可以按下面的清单准备:
- 账号资料:注册信息、绑定手机号与实名信息、历史登录设备记录;
- 支付凭证:银行或者支付平台的流水、扣款时间、金额、收款方;
- 时间对应关系:消费发生的时间与家庭成员的作息、在场情况是否吻合,例如上学时间、家长不在场的时间段;
- 内容证据:直播或游戏的内容类型、是否面向未成年人、是否存在诱导性话术;
- 沟通记录:与主播的互动信息、平台内的等级与粉丝标识、是否被引导加入群组;
- 家庭情况说明:孩子的年龄与就读年级、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此前的小额消费习惯;
- 平台处理记录:客服工单、申诉材料与答复,这既是证据也是后续主张的前置程序。
六、处理顺序建议
从时间成本看,优先顺序通常是:
- 先走平台内部的退款与申诉渠道,按要求提交材料并保留全部记录;
- 核对充值记录与消费明细,形成一份金额清单,区分相适应的部分与明显不相适应的部分;
- 确认是否存在成年人冒用未成年人身份申请退款的相反风险,如果退款已经完成而平台事后核验不实,退款可能需要返还;
- 平台拒绝或者长期不予处理的,再考虑诉讼,并在起诉时明确返还主体与金额构成;
- 同步排查管理漏洞:支付密码、免密支付、指纹与人脸验证、以及设备与账号的共用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任何个案的处理结果都取决于在案证据与平台的处理规则,本页只作规则与流程的介绍。
七、常见误区
- 「只要是未成年人打赏就得全退。」——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小额消费通常有效,不在返还范围。
- 「孩子几岁不重要。」——不满八周岁的,行为无效,处理路径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同。
- 「只要说账号是孩子用的就行。」——账号通常以成年人信息注册,需要提交能反映实际使用人的材料,举证责任在主张返还的一方。
- 「平台会主动查清并退款。」——相关规范确实要求平台及时查核并按规定办理退款,但仍需要监护人提出申请并配合提供材料。
- 「退款就是平台与主播之间的事,与家长无关。」——监护人是否妥善保管支付工具、是否疏于管理,会影响过错分担与最终的处理结果。
- 「成年人也可以借用未成年人身份申请退款。」——以欺骗方式申请退款的,不仅退款需要返还,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行为的效力、催告追认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返还、折价补偿与过错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直播等应设置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功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未成年人模式;合理限制单次消费数额与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提供与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 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打赏服务;对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及时查核并按规定退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的网络付费游戏、直播打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应予返还)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未成年人网络充值、直播打赏的效力判断方法与认定无效后的处理;过错认定考虑年龄、智力、缔约过程及监护人履职情况)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