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台婚姻家庭案件的程序
跨境家事案件要先拆成三个问题:哪边法院能管、文书怎么送、判决拿过去怎么用——三者依据不同,不能用一个答案套。
类型 实务案例分析
板块 婚姻家事
最后核校 2026-09
先说结论
先分清三段程序,再逐段找依据:管辖依《民事诉讼法》及属地规则判断;送达与调查取证依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的司法协助安排进行;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则依各自的安排办理,且各安排的适用范围并不相同。
- 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第三十四条)。
- 涉港婚姻家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2017-05-22 通过,2022-02-14 公布,自 2022 年 2 月 15 日起施行)适用于两地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的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内地民政部门所发的离婚证,或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依香港《婚姻制度改革条例》解除婚姻的协议书、备忘录的,参照适用该安排。
- 涉澳:《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法释〔2006〕2号,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适用于两地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送达与调取证据适用《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法释〔2001〕26号,2001-09-15 施行)。
- 涉台:《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经修正决定法释〔2024〕14号修改,2025 年 1 月 1 日施行);送达文书与调查取证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法释〔2011〕15号,2011-06-25 施行)。
一、第一段:管辖怎么定
跨境家事案件的管辖,先看诉讼类型:
- 身份关系诉讼: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继承纠纷: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第三十四条);
- 不动产:涉及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的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管辖问题解决的是「在哪里打」,与「判决能不能拿到另一边执行」是两个独立问题;两者的判断依据不同,实务中必须分别评估。
二、涉港:婚姻家庭案件的认可与执行
法释〔2022〕4号把此前分散的规则整合起来,几个要点值得记住:
- 范围:当事人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适用该安排;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内地民政部门所发离婚证,或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香港依《婚姻制度改革条例》解除婚姻的协议书、备忘录的,参照适用;
- 生效判决的含义:在内地指第二审判决、依法不准上诉或超过法定期限未上诉的第一审判决以及依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上述判决;在香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已生效判决,包括依香港法律可在生效后作出更改的命令;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在香港包括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定额讼费证明书;
- 救济:被请求方法院就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命令后,当事人不服的,在内地可以于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以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 程序衔接:审理婚姻家庭民事案件期间,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另一地法院就同一争议作出的判决的应当受理,受理后有关诉讼应当中止;审查认可和执行申请期间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判决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又就同一争议起诉的不予受理。
另外,涉港民商事判决另有《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这条主线,其明确不适用于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也不适用于赡养、兄弟姐妹之间扶养、解除收养关系、成年人监护权、离婚后损害责任、同居关系析产等案件——这些由婚姻家庭专门安排或其他途径处理。
三、涉澳:判决认可执行与司法文书送达
涉澳的两条主线是:
- 判决:《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法释〔2006〕2号)适用于两地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包括劳动民事案件;该安排同时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该安排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 送达与取证:《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法释〔2001〕26号)确立了相互委托送达与调取证据的机制,自 2001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
婚姻家庭案件涉及财产给付内容时,通常需要先取得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再按上述安排申请认可和执行;涉及身份关系解除的部分,则要结合两地各自的承认规则判断。
四、涉台:认可执行与司法互助
- 判决认可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经《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4〕14号)修改,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按该规定的要求提交材料并接受审查;
- 送达与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法释〔2011〕15号,2011-06-25 施行)规范了两岸之间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司法互助办理程序;
- 注意文号:该司法互助规定是法释〔2011〕15 号,不是 16 号,写作与提交材料时容易混淆。
五、三段程序的实务动作
- 先确定目标:是要解除婚姻关系、处理财产、确定抚养,还是要把已生效的判决拿到另一地执行;目标不同,程序不同;
- 管辖评估:核对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与争议类型,确认在哪一边起诉更符合执行便利;
- 文书准备:身份关系证明、婚姻与亲属关系材料、财产与债务材料、子女情况材料;涉及两地文书的,注意公证、认证与转递环节的要求;
- 送达与取证:案件涉及港澳台当事人的,按对应安排申请委托送达、调查取证,预留更长的时间预期;
- 认可与执行:拿到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后,再按相应安排向对方申请认可和执行,注意各安排关于申请材料、期限与救济的规定;
- 避免并行冲突:同一争议在两边的程序会发生中止、不予受理等衔接效果,起诉与申请认可的先后顺序需要统筹安排。
六、需要提前确认的三件事
- 判决是否属于各安排的范围:婚姻家庭安排与民商事安排的适用范围不同,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被明确排除在涉港民商事安排之外;
- 时间是否够用:跨境送达、取证、认可审查均有自己的周期,与在境内起诉的节奏不同;
- 身份是否发生变化:经常居所地、婚姻状态、财产所在地的变化,可能影响管辖与后续执行路径。
提示:涉港澳台案件涉及两地或多地程序的衔接,任何个案的处理路径都需要结合身份状态、财产类型与文书形式判断,本页只作规则与程序的一般介绍。
七、常见误区
- 「在内地起诉,内地的判决香港自然要认。」——需要按《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等安排申请认可和执行,并提交相应材料。
- 「离婚证不能拿去香港用。」——当事人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内地民政部门所发离婚证的,参照适用该安排。
- 「涉港澳台案件就是涉外案件,程序完全一样。」——三地的司法协助依据是各自的双边安排,适用范围、材料与救济均可能有差异。
- 「一边起诉,一边申请认可都行。」——受理认可申请后有关诉讼应当中止;认可申请审查期间就同一争议起诉的不予受理。
- 「继承案件也能通过民商事安排解决。」——涉港民商事安排明确不适用于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
- 「对认可裁定不服没有救济。」——在内地可于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上诉。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 号,2022-02-15 施行:适用范围、生效判决的含义、内地离婚证与香港协议书的参照适用、复议与上诉、程序衔接)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不适用于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以及赡养、兄弟姐妹之间扶养、解除收养关系、成年人监护权、离婚后损害责任、同居关系析产案件)
-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法释〔2006〕2 号,自 2006-04-01 起生效)
-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法释〔2001〕26 号,自 2001-09-15 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 号,经法释〔2024〕14 号修改,2025-01-01 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法释〔2011〕15 号,2011-06-25 施行)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