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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商业贿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认定

商业贿赂的落点在三件事上:给的是不是「财物」、拿的人是不是「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件事只要有一件不成立,罪名就落不下来。

先说结论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写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应的受贿一侧是第一百六十三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 数额门槛很具体: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十一条);受贿一侧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三万元以上(第十条)。
  2. 「财物」不限于现金。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3. 「其他单位」的范围比多数人想得宽。该意见明确,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组织。
  4.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是两套线。《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10月15日施行的修订文本)第八条禁止经营者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罪名与条文:贿赂的两侧

商业贿赂不是单一罪名,而是一组罪名的统称。两高2008年的意见把商业贿赂犯罪归纳为八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单位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七条)、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对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一条)、介绍贿赂罪(第三百九十二条)、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

判断适用哪一个,先看两点:收受一方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行为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私营企业采购人员收受回扣、供应商给予回扣的,通常落在第一百六十三条与第一百六十四条这一组。

二、「财物」的范围:从现金到财产性利益

实践中争议最多的往往不是有没有给钱,而是给的东西算不算「财物」。按现有规则:

  • 金钱、实物当然属于财物;
  • 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也属于财物,例如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
  • 数额一般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 回扣、手续费以各种名义支付并归个人所有的,同样落入规制范围;
  • 折扣与佣金本身不违法,但必须以明示方式支付并且如实入账,接受一方也应如实入账。这一条是商业贿赂与正常商业安排之间最清晰的分界线。

财务处理是这类案件的常见突破口:账面上没有对应科目的支出、以咨询费或者服务费名目支付却无真实服务、以个人账户收付的「市场费用」,都会成为认定贿赂的直接依据。

三、「谋取不正当利益」怎么判断

两高2008年意见第九条给出了定义:「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由此可以推出两类常见情形:

  • 利益本身不正当:例如取得本不符合条件的资质、通过验收、获得本不应取得的项目;
  • 利益本身可能正当,但取得方式不正当:例如在正常招标中通过给予好处获得本应通过竞争确定的交易机会。

反过来,如果是基于真实交易、价格公允、并且利益本身完全合法,仅凭给付财物这一点,通常难以直接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仍可能触及竞争法层面的商业贿赂责任。这也是为什么刑事路径与行政路径的判断标准并不完全重合。

四、2026年5月1日起的量刑口径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其第八条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这一调整的实务含义有两层:一是取消了此前按倍数换算的做法,标准更直接;二是判决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同时,该解释对单位受贿、单位行贿确立了「二十万元/二百万元」的数额阶梯,并细化了多次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犯罪、在重点领域实施犯罪等情节。

时间效力必须单独交代:行为发生在新标准施行之前的,应当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不能一律套用新标准。

五、企业一侧的合规与应对

如果企业内部发现线索,建议按下面的顺序处理:

  1. 先区分是内部员工收受,还是企业对外给予。前者可能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者可能涉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2. 固定财务与业务证据:付款凭证、合同、发票、审批记录、往来邮件与聊天记录、供应商与客户名单;
  3. 核对账目处理: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的费用支出、是否通过关联方走账、是否有个人账户收付;
  4. 梳理内部制度:有无反商业贿赂制度、有无培训与承诺、有无举报渠道与调查记录,这些影响企业责任的评价;
  5. 区分「明示折扣、佣金」与「账外回扣」:前者需要如实入账,后者是高风险区;
  6. 涉及行政调查的,注意《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程序要求与配合义务;涉及刑事案件的,及时评估是否需要专业辩护与合规整改。

六、几个需要留意的具体场景

  • 节日与婚丧往来:如果与业务机会存在对价关系、金额明显超出正常人情范围,可能被认定;无关业务、金额合理的正常往来一般不构成。
  • 赞助与学术会议:有真实内容、有对价合理性、有公开记录的赞助通常不构成;以赞助名义向关键岗位人员支付、且无法说明用途的,风险较高。
  • 第三方中介:通过中介机构支付高额「居间费」而中介并无实质服务的,容易被穿透认定。
  • 员工的个人行为: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除非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
  • 被动给予:在对方索要的情形下给予财物,是否仍构成本罪,取决于是否仍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七、常见误区

  • 「只有给国家工作人员送钱才是行贿。」——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财物,同样可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送的是卡、是旅游、是装修,不算财物。」——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属于财物范围。
  • 「给折扣、给佣金都是合法的。」——必须以明示方式支付并如实入账;账外支付是高风险行为。
  • 「金额不到三万就没事。」——三万是个人的立案追诉标准,单位行贿的标准是二十万元;同时还要注意是否存在其他情节。
  • 「员工自己收的好处跟公司无关。」——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原则上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除非有证据证明与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无关。
  • 「旧解释的倍数标准还能用。」——2026年5月1日起适用《贪污贿赂解释(二)》第八条的新口径,并注意行为发生时间的衔接。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单位犯罪与主动交待的从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增设罚金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三万元以上)、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个人三万元以上、单位二十万元以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第八条(四类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参照对应职务犯罪标准执行)、第二十四条(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等三类主体;折扣与佣金应当明示并如实入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民事责任与赔偿数额)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商业贿赂八种罪名;其他单位的范围;财物的范围;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行政违法,须由办案机关结合个案事实判断,本页不提供结果预测;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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