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Counsel for Business & Family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 合伙人
首页·实务研究·实务案例分析
案例

平台责任: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

通知—删除不是「发个投诉」:通知里缺了初步证据或者身份信息,平台的处理义务就可能不成立。

先说结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1. 平台的两项动作:依同条第二款,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 责任范围分两层:平台未及时处理的,就连带责任限于扩大的那部分损害;而依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后者不受「扩大部分」的限制。
  3. 反通知与恢复:依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平台接到声明后应当将其转送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平台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4. 错误通知要担责:依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这类争议的典型事实结构

以下为类型化描述,不指向任何具体当事人或案件。权利人在某内容平台发现用户上传的内容使用了其享有权利的图片与肖像,于是通过平台举报入口提交了一次投诉,投诉中只写了一句「侵犯了我的权利」,未附权属证明与身份材料。平台以材料不足为由未处理。此后内容持续传播,权利人在数月后取得完整证据并起诉,主张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这类案件的争点通常集中在四处:通知是否合格、平台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权利人的损害从哪一时点开始「扩大」、以及平台是否属于明知或者应知。

二、基础规则:用户与平台各自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确立的是「谁实施、谁担责」的一般规则,平台的独立责任则由后续条文按不同情形分别规定。

在涉商业交易的场景中,还有一条并行规则:《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与审核义务。因此在同一事实上,可能需要同时判断一般网络侵权规则与电子商务法的特别规则如何适用。

三、通知怎么写:四个要素与两个动作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对通知的要求只有两句,但这两句是平台启动处理义务的前提:

  1. 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例如权属证明(著作权登记、原始素材、台账)、侵权内容与权利客体的对应关系、被诉内容的链接与截图、发布时间;涉及肖像的,附身份材料与可识别性说明;涉及名誉的,指出具体表述与所依据的事实。
  2. 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自然人提供姓名与身份材料,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主体证明与联系人信息,便于平台核实与转送。
  3. 明确的请求:要求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的具体对象,逐条列明。
  4. 可送达的联系方式与留痕:通过平台认可的投诉入口提交,并保存提交回执、时间与内容截图。

平台一侧的两个动作是转送通知与采取必要措施。所谓「必要措施」应当与侵权内容和服务类型相适应——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是典型方式;对于反复侵权或者同一账号多次上传的情形,措施是否适当会结合具体情节判断。

四、责任落到哪里:扩大部分还是全部

两种情形的责任范围不同,实务中经常被混为一谈:

  • 接到合格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依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平台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扩大部分」通常以通知到达并经过合理处理时间之后产生的损害为界,因此通知的到达时间与合理处理时间需要证据固定。
  • 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依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并不限于扩大部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通常结合内容的明显程度、平台是否采取了推荐或者编辑行为、是否属于重复侵权、以及平台是否具备审核能力等因素。

对权利人而言,这意味着两条主张路径:要么证明通知合格且平台未及时处理,要么证明平台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只主张「投诉过」而不固定通知内容与到达时间,往往难以推进。

五、反通知与错误通知:两端的风险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给被投诉的网络用户提供了对抗手段: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接到声明后,应当将其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平台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由此产生两端的风险:

  • 权利人一侧:不能只依赖投诉;如希望措施持续,需要在收到平台转送声明后的合理期限内推进投诉或者起诉,并把进展通知平台。同时要注意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平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投诉应当建立在真实的权属基础上。
  • 被投诉的用户一侧:提交反通知声明应当附初步证据,并保留声明与平台处理结果;内容被错误删除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与权利人或平台的责任规则主张。

另需注意,涉及人格权的场景还可以考虑依《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即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六、可执行清单

  1. 先固定侵权内容:截图、录屏、公证或者时间戳,记录链接、账号、发布时间与传播情况;
  2. 准备权属与身份材料:权属证明、原始素材、身份或者主体证明,形成一份完整的通知附件包;
  3. 通知逐项列明请求:写清要求删除或者断链的具体对象与理由,避免笼统表述;
  4. 保留提交凭证与到达时间:截图记录提交时间、受理编号与平台回复;
  5. 同步保全损失与传播证据:以便在平台未及时处理时,主张扩大部分的连带责任;
  6. 收到平台转送声明后及时行动:在合理期限内推进投诉或者起诉,并将进展告知平台,避免措施被终止;
  7. 对反复侵权或者明显侵权的账号,单独记录其重复情形,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主张留证据。

七、常见误区

  • 「投诉过就算通知了。」——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与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内容不足时平台的处理义务未必成立。
  • 「平台没删,就一定要全赔。」——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责任限于损害的扩大部分;不受该限制的是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
  • 「平台只要说没收到通知就没事。」——通知的提交与到达时间需要权利人提前留痕,主张时应以回执、编号与截图固定。
  • 「投诉被接受后就一劳永逸。」——网络用户提交反通知声明后,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投诉或者起诉的,平台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 「投诉错了也没什么后果。」——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与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平台的转送与必要措施义务;未及时采取措施对损害扩大部分的连带责任;错误通知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用户的反通知声明与平台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投诉或起诉通知时终止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的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与审核义务)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文中事实为类型化描述,不指向任何具体当事人或案件,亦不编列案号;平台责任范围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取决于个案证据,本页不提供结论预测,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

手机 13681888213 ·  邮箱 wanglu_sh@zlwd.com · 微信 deer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