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Counsel for Business & Family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 合伙人
首页·实务研究·实务案例分析
案例

合同解除之后,损失赔偿到底能赔到哪一步?

解除只是第一步:钱怎么算,看的是「已履行的怎么回、没挣到的算不算、违约金能不能调」这三道关。

先说结论

合同解除后能主张的赔偿,法律给了明确的层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1. 履行利益可以主张,但要以可预见性为界。第五百八十四条把赔偿范围限定为「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 可得利益不是凭感觉估。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十条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时,可以在扣除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后,按照能够获得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或者转售利润等计算;已实施替代交易的,可按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
  3.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是两条可以并行的主张路径,但存在重复计算的风险。依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调整通常需要由主张的一方提出请求。
  4. 解除不影响结算与清理条款。依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5. 因违约而解除的,解除权人仍可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类型化事实:这类争议通常卡在哪

以下为类型化描述,不指向任何具体案件或当事人。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设备定制合同,约定分三期付款、验收后交付。B 公司交付延迟,A 公司发出解除通知,双方对解除本身没有太大分歧,但对赔多少分歧很大:A 公司主张重新采购的差价、停工损失、向客户承担的违约成本以及合同如正常履行本可获得的利润;B 公司则主张延迟有客观原因、A 公司主张的多数损失并未预见。

这类案件的争点高度固定:哪些损失属于赔偿范围、可得利益怎么算、违约金与损失如何衔接、证据能不能支撑。四个问题要逐个解决,跳过任何一个都会让主张落空一部分。

二、赔偿范围的三层结构

把第五百六十六条与第五百八十四条一起读,赔偿可以拆成三层:

  • 已履行的返还与补救: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例如返还款项、退还货物、折价补偿;
  • 实际损失:已发生的合理支出,如为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因违约额外增加的支出;
  • 可得利益:合同如正常履行本可获得的利益,即通常所说的利润损失,受可预见性规则限制。

实务中最容易出问题的是举证与成本扣除。主张转售利润的,要能说明进货成本、销售价格与数量;主张生产利润的,要能说明产能、单位毛利与履约持续时间;已经替代采购的,要能说明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及其合理性。只有一个总金额的主张,通常难以被完整采纳。

三、可得利益怎么算:司法解释的四条通道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把可得利益的计算拆成了可操作的方法:

  1. 利润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扣除非违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后,按照其能够获得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或者转售利润等计算;
  2. 替代交易法(第六十条相关条款):非违约方依法行使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的,可以按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的,违约方可以主张按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
  3. 定期合同的替代期限法(第六十一条):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定期合同中,一方不履行支付价款、租金等金钱债务,对方请求解除的,可以参照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市场价格变化、剩余履行期限等因素,确定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并按该期限对应的价款、租金扣减相应履约成本后确定可得利益;
  4. 兜底综合裁量(第六十二条):按前两条难以确定的,可以综合考虑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其他违约情节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

这几条通道的实际意义是:可得利益不是不可主张,而是必须有可核对的算路。选择哪条通道,取决于争议发生时有没有替代交易、是不是定期合同、以及损益表能不能拿得出来。

四、可预见性:赔偿范围的天花板

第五百八十四条的可预见性规则是赔偿范围的边界。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认定「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综合考虑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交易类型、交易习惯、磋商过程等因素,按照与违约方处于相同或者类似情况的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予以确定。

落到操作上,能提高可预见性的材料包括:合同中的用途说明与背景陈述(例如写明设备用于某条生产线、转售对象与数量范围)、磋商阶段的往来文件、对方的知情程度证明,以及行业内的通常做法证据。反过来,主张的损失如果远超合同标的额、或者依赖一连串对方的后续交易,被以「订立时不可能预见」为由削减的可能性就明显上升。

五、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关系

第五百八十五条把违约金的调整规则写清楚了两端: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予以增加;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实务上有三点需要注意:

  • 调整需要当事人主动提出,通常不会由裁判机构主动依职权处理;
  • 以实际损失为比较基础,同时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
  • 违约金与损失赔偿一般不宜重复计算,主张时应当把两部分的关系写清楚:是主张违约金并以损失作为调整依据,还是转为主张损失赔偿。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还确认了另一件事: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仍然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解除并不会把违约责任一并抹掉。

六、准备材料时的顺序

  1. 先把解除的动作做干净:依第五百六十五条通知对方并保留送达凭证,或按第五百六十三条核对是否已具备法定解除情形;
  2. 整理已履行部分的账:已付款项、已交付货物、已投入成本逐笔对应凭证,明确主张恢复原状还是折价补偿;
  3. 固定实际损失的证据:额外支出的合同与发票、停工记录、向第三方承担责任的凭证;
  4. 建一张可得利益测算表:写明计算通道(利润法、替代交易法、合理期限法)、数据来源与扣减项;
  5. 核对可预见性:把合同中关于用途、数量、时间安排的约定摘出,用于证明对方订立时已经预见;
  6. 处理违约金条款:判断主张违约金还是损失赔偿,决定是否提出调整请求并准备损失证据;
  7. 保留结算与清理条款的主张:依第五百六十七条,这类条款不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而失效。

七、常见误区

  • 「合同解除了,之前的违约就不用管了。」——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仍可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解除不影响赔偿请求。
  • 「合同解除后所有损失都能赔。」——赔偿范围受可预见性限制,超出违约方订立时可预见范围的损失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 「可得利益没有明确数字,就没法主张。」——司法解释提供了利润法、替代交易法与合理期限法等计算通道,关键在于算路可核对。
  • 「违约金写多少就赔多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适当减少;反之低于损失的可请求增加,且通常需当事人主动提出。
  • 「违约金和损失可以各算一遍再相加。」——两者一般不宜重复计算,主张时应明确相互关系与计算基数。
  • 「解除通知发了,合同就自动解除。」——需要通知到达对方;对解除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均可请求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与通知生效时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解除后的终止履行、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与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范围与可预见性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的约定与调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可得利益的计算:利润法与替代交易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定期合同中可得利益的合理期限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可得利益难以确定时的综合裁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可预见性的判断因素)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文中事实为类型化描述,不指向任何具体当事人或案件,亦不编列案号;赔偿数额由个案证据与裁量决定,本页不提供结论预测;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

手机 13681888213 ·  邮箱 wanglu_sh@zlwd.com · 微信 deer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