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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婚内把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能不能要回来?

这类纠纷的关键不是「他有没有权处理共同财产」,而是「他为什么给、给了谁」——目的决定了行为的性质。

先说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1. 无效的后果是返还: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2. 同时可以主张分割:另一方可依据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或者依据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请求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
  3. 判断重心在目的与价格:为违反忠实义务等目的而赠与,或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处分,才落入本条;一般的共同财产处分仍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规则处理。

一、为什么是「违背公序良俗」而不是「无权处分」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并非对任何共同财产都「无权处分」。因此,把这类赠与一概说成无权处分,逻辑上并不严密。

解释(二)第七条选择的路径是公序良俗:当赠与的目的本身是维系重婚、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关系时,该行为的目的与内容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无效。这条路径的好处是不必纠缠于处分权,直接否定行为效力。

第二款还覆盖了「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形——例如将房产、车辆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关联方,本质是变相转移。

二、无效之后:钱和物怎么回来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处理:

  •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落到具体财产形态上:银行转账等款项一般以返还为原则;已经消费、无法原物返还的转向折价补偿;不动产、车辆等已办理登记或过户的,需要结合登记状态与返还可能性判断。请求返还的同时,应当明确主张的财产范围与金额,避免笼统表述导致执行时无从落地。

三、并行路径一:不离婚也能请求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解释(二)第七条第二款明确: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路径的价值在于不必等到离婚,可以在关系尚未破裂时先固定属于自己的份额。

四、并行路径二:离婚时少分或者不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二)第七条第二款同样打通了这条路径。因此在这类纠纷中,常见的组合主张是:一方面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财产,另一方面在离婚分割时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以及在离婚后才发现时另行起诉再次分割。

五、受赠人能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需要满足包括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在内的要件。无偿赠与不具备「支付合理对价」这一要件,因此受赠人通常难以据此主张善意取得、继续保有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的,价格本身即构成瑕疵,同样难以成立善意取得。

实践中的变量在于财产形态:款项已被消费、财产已再次转手、标的物为登记类财产且已再次处分等情形,会影响返还的实际可能性。这也是尽早发现、尽早主张的现实意义——发现异常后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往往比事后追索更有效。

六、取证与行动顺序

  1. 先固定关系证据:能够反映赠与目的的沟通记录、共同出行与居住线索、对外关系的证明材料。
  2. 再固定财产证据:银行流水、大额转账记录、不动产与车辆登记信息、代持或代收线索。
  3. 核对价格合理性:涉及转让的,比对同期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判断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价格」。
  4. 及时申请保全:对仍登记在受赠人名下的财产,尽早申请财产保全。
  5. 明确请求组合:确认行为无效并返还财产、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离婚时少分或不分,三者可依案情择一或组合主张。

七、常见误区

  • 「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共同财产,所以赠与一律无效。」——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本条否定效力的落脚点是违背公序良俗与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而不是抽象的处分权。
  • 「只要对方给过别人钱就能全部要回来。」——需先落入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且不同财产形态的返还方式不同,已消费部分通常转为折价补偿。
  • 「钱要回来就算了,离婚时不能再主张。」——可以并行主张在离婚分割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
  • 「受赠人拿着东西就没办法了。」——无偿赠与不符合善意取得关于合理价格的要件;但要及时保全,避免财产被再次转手。
  • 「离婚后才发现就只能认了。」——离婚后发现隐藏、转移等行为的,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效、被撤销后的返还、折价补偿与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的要件,含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与平等的处理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时少分或者不分,以及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赠与共同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的效力与并行救济)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财产能否实际返还取决于标的形态与个案事实,本页不作结果预测;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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