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
婚内析产不是提前离婚,它只解决财产:婚姻关系继续,但共同财产先被切开;而打开它的钥匙只有两把。
类型 实务案例分析
板块 婚姻家事
最后核校 2026-09
先说结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了两种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除此之外,婚内一般不能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分割的对象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依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在其中。
- 第(一)项的关键词是「严重损害」。日常消费、正常投资亏损、为家庭生活需要的支出,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是不同性质的事实。
- 举证往往需要借助程序工具。《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 婚内析产与离婚时的少分、不分可以并存。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
一、为什么会有婚内析产这项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制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分割」为默认规则。这个默认规则在两种情况下会失灵:一方正在把财产移走,或者有急需用钱的医疗支出却拿不到共同财产的支持。第一千零六十六条针对的正是这两种失灵,而不是让当事人可以随时反悔。
由此产生一个重要后果:婚内析产不解除婚姻关系。请求分割的一方在诉讼中不需要同时主张离婚,法院也不会因为受理析产请求而一并处理离婚问题。这与很多人印象中的「分家就是离婚的前奏」并不一样。
二、第一种情形: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条文列举了五种行为与一种拟制行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这些行为的共同特征是削弱共同财产的实际价值或可分配性。
- 资金类:以多次小额转账、取现、代付方式移出共同账户,或转入近亲属、关联方账户;
- 资产类:把车辆、设备、股权、投资份额过户或变更登记到他人名下,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给关系人;
- 债务类:补签借条、虚构借款合同,用虚假债务稀释可分配财产;
- 消费类:《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六条明确,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
- 赠与类: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主张该行为无效。
三、第二种情形:医疗费用拿不到支持
第二种情形有三个要素需要同时成立:一是请求方对某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例如对父母、子女,以及特定情形下的配偶);二是该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三是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这一情形与第一种情形的举证重点完全不同:不涉及对方的主观恶意,而是围绕扶养义务的存在、疾病的性质与治疗费用进行证明。医疗诊断资料、费用清单、双方就费用的沟通记录是核心材料。
四、举证路径:从自查到书证提出命令
- 先固定自己能掌握的材料:已知账户的银行与支付平台流水、不动产与车辆的登记变更信息、股权变更信息、涉资金安排的沟通记录;
- 梳理共同经营主体的财务线索:账簿、报表、合同、发票、纳税申报资料;
- 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 关键书证在对方控制下的,申请人依《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提出提交书证的申请,由人民法院责令提交;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十五条主张不利认定;
- 涉及第三人受让财产的,同时固定交易对价与受让方是否知情的材料。
五、与离婚分割、少分不分的衔接
三项制度的作用不同,可以选择或叠加使用:
- 婚内析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把共同财产切开,防止继续被处分;
- 离婚时的少分或不分:在离婚分割时对实施处分行为的一方作不利处理,条文用的是「可以」,由法院结合情节判断;
- 离婚后的再次分割:离婚后发现隐藏、转移等行为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注意诉讼时效与举证。
路径选择要考虑实际效果:如果财产正在快速流失,婚内析产可以争取时间;如果重点是终局处理,则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通常更经济。
六、常见误区
- 「结了婚就随时能分共同财产。」——只限于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两种情形。
- 「婚内析产等于离婚。」——它与婚姻关系的存续无关,解决的是财产。
- 「对方花得多了就能起诉分割。」——需要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并有相应证据。
- 「打赏只是消费习惯。」——解释(二)第六条明确,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且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的打赏可以认定为挥霍。
- 「对方不交账本就没辙。」——可以申请调查收集,也可以走书证提出命令,拒不提交可能被作出不利认定。
- 「一方个人财产也会被切开。」——分割对象限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与伪造共同债务的后果;离婚后再次分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直播打赏可认定为挥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为违反忠实义务等目的处分共同财产的处理;无效主张与婚内分割、少分不分的衔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提出命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九十五条(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控制证据拒不提交的不利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形请另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