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案件的分歧几乎都集中在两处:能查到哪一层,以及「不正当目的」由谁举证。第五十七条把这两处都写了,但写得很克制。
股东知情权的边界,可以拆成三档材料、三种权限(《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公司拒绝的理由必须落在「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上,并且要在十五日内答复说明理由——逾期不答复本身就可以成为起诉的起点。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少数股东长期不参与经营,连续几年没有拿到分红,也没有取得完整财务报表。该股东以书面方式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说明目的是核验关联交易定价与利润真实性,公司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未予答复。股东随后提起诉讼。
这类纠纷的争点通常不是「有没有权利」,而是查到哪一层与公司的拒绝理由能不能成立。本文按类型化表述归纳处理思路,不指向任何具体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款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单列: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但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这一档的动词是「查阅」,实务中主张复制会计账簿、凭证的请求通常难以获得支持,理由正在于此。
第五款: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规定。非全资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在该款字面范围内,实践中争议较大,主张时要说明理由。
第二款后半段给了公司一条抗辩通道,同时限定了形式与期限: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第三款: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第四款: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两款规定合在一起的意思是:查的方式可以借助专业人士,但保密义务同步落到中介机构身上。因此委托查阅协议中通常需要写明保密条款与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与出资方式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五十五条要求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以及股东的出资信息。
由此可以理解一类常见的程序障碍:受让股权后尚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的受让人主张知情权,往往要先依第八十六条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因为对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的起点是记载于名册,而不是协议生效或者款项付清。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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