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退出最难的从来不是「想不想退」,而是「能不能退、按什么价格退」。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给了两条通道,但都有明确的时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现行法下有两条通道,适用情形不同、时限相同:
时限是硬约束: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未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门槛在于身份——必须是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实务中最常见的失手方式有两种:
所以在收到股东会通知时,如果对拟表决事项持反对意见,应当参会、明确投反对票并要求记入会议记录,这一步直接决定后续能否行权。
第八十九条第三款是本次修订新增的救济渠道,针对的是控股股东利用控制地位持续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它的价值在于:不必等到某个特定决议出现,也不必证明自己投过反对票。
但随之而来的是举证难度。「滥用股东权利」与「严重损害」都需要落到具体事实上,常见的证据方向包括: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一个双重时限: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能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两个期限是起诉的硬门槛。实务中「一直和公司谈」很容易把九十日谈过去,等想起诉时已经丧失权利。合理的做法是:一边谈,一边在期限内准备并提起诉讼的准备工作。
法条用的词是「合理价格」,没有规定计算公式。争议焦点通常集中在三件事:
因此在主张时,通常需要提交能够支撑自己计价方式的专业依据;仅请求「按合理价格收购」而说不清价格如何得出,容易被拖入长期鉴定。协议或章程中事先约定回购价格的计算方式,是成本最低的预防手段。
回购不是唯一出口。第八十四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对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只需将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先争取促成转让,有时比诉讼回购更快、价格更好。
另外,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时,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转让方需要在交易文件中把这一风险约定清楚。
核校日期:2026-09 · 所引条文均已逐条比对原文。回购价格的计算方法由个案裁量,本页不提供具体计算公式;法规变动后本页修订而非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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